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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制度在中国可谓源远流长,中国传统婚约制度经过近两千多年的发展与流变,显得相当地完备。清末以后,随着西方思想以强势的姿态大量涌入,对中国传统的价值理念和制度架构造成严重的冲击,婚约制度也不例外。清末之后的历代政权都在努力调和传统与现代,国家与社会的激烈的矛盾冲突,这一点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约制度上体现的尤为明显。且不论这种努力的结果如何,应该说,对其的系统分析和研究必然能够为当下的中国重建合理有效的婚约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帮助,因此笔者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约制度确定为本文的主题。本文约30000字,共有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论。现今的婚姻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婚约制度,这是基于婚姻恋爱自由的考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现实社会中不存在婚约法律事实或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纠纷。学术界对婚约制度的研究比较完备,但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婚约是一个盲点。本文将运用历史的方法——从婚约的历史发展与流变入手和社会学的方法——运用案例分析社会生活中婚约与国家法律制度中婚约的关系,研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约。第二部分:中国古代婚约制度的流变过程。唐以前的婚约主要是以礼的形式出现的,具体体现为“六礼”中的前四礼。至唐代,随着礼法合一的完成,婚约制度空前完备,从婚约成立的要件到解除条件及责任,均可以在法律条文中找到相关规范。虽然后期历朝历代对婚约的规定有所改变,但均是在唐律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或完善。第三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制度中的婚约。从民国民法以及相关的判例解释例,我们可以看出南京国民政府对婚约制度的构建相当重视。1930年民国民法以及1945年的亲属继承法都对婚约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婚约的订立,婚约的履行,婚约的解除等方面。民国民法借鉴了近代西方婚约的价值观念,与古代律典在婚约当事人、婚约的解除条件以及对违反婚约的责任认定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约制度与古代婚约制度的差异由政治形态、经济模式、社会结构等多方面原因所造成。第四部分:南京政府时期民事习惯中的婚约。清末民初曾发起三次比较大规模的民事习惯调查,成果是1930年由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辑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从报告录中记载看,各地的婚约习惯不尽相同,各有特色,但还是存在一些共通的内容。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尊重其中部分习惯,比如婚书、聘礼等主要以习惯而主,同时也存在完全不顾习惯的情况,例如将一些人们不熟悉的概念作为判定婚约成立的关键。第五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实践中的婚约。法院(法官)在协调民国民法与民间习惯婚约之间差异的具体实践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从文中列举的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具体的案件中,表面上法官以及诉讼当事人是严格按照法律进行诉讼的,但是在案件的背后,仍然不得不对民间习惯有所考量,表现在试图通过纠正、平衡、接纳等方法解决法律与习惯两者的现实冲突。第六部分:从婚约看国家法与民间习惯的关系。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约制度凸显着现代国家法与传统民间习惯的冲突与矛盾。国家法与民间习惯的关系以及互动方式已成为目前法社会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从学术界普遍的观点看,二者的互动可以概括为一个基本的模式: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第七部分:余论。关于婚约制度的重建,学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从学术界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基本上以西方国家的制度与价值选择为基础构思我国的婚约制度。作者呼吁在制度构建中,不能盲目的跟从西方,西方不仅是一个简单的地理概念,它主要是一个历史和文化的概念,法律是民族的,是各民族的文化在法这种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我们应该更多的关注自己的传统与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