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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激增,人们在享受现代交通工具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大量交通事故也随之产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和损失。我国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都对交通肇事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预防和打击交通肇事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然而,由于社会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当今社会背景与刑法制定当初的社会背景有了很大的不同,刑法在规定交通肇事罪方面也显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为了解决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在万众期待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25日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5条第2款明确作出了指使者与肇事人均可成立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规定,第7条指使﹑强令人与肇事人被推定为成立交通肇事罪共犯,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弥补了我国刑法在规定交通肇事罪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对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交通肇事罪在我国学界一直以来都被认为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有“过失之王”的称号,然而对于过失犯罪竟然规定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这几乎完全颠覆了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的传统观点,在我国刑法学界掀起了一股新旧观点争议的热潮。因为我国刑法是不承认过失犯罪可以成立共犯,它打破了理论界对于共同犯罪的传统认识,也突破了传统共犯的构成体系,属于在新情况出现时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而进行的大胆创新,对正确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开创了新的道路和途径。但毕竟《解释》是与刑法相违背的,因此如何化解立法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冲突成为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笔者认为化解立法与司法矛盾的最主要途径应当是从我国的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的大背景出发,进行深层次的探究过失犯罪中存在共犯的可能性,从而解决我国交通肇事罪中是否能成立共犯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划分为四个部分来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为开头绪论部分,即对于选题背景和意义﹑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进行的简单介绍,为下文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通过引入相关案例的方式找出本文的争议焦点,即交通肇事案件中是否存在共同过失犯罪,从而为下文的研究指明了大的方向;在引入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对于交通肇事罪共犯进行了国内外立法以及理论方面的考察,通过比较分析为论证本文观点打下坚实基础;第三部分是对于成立交通肇事罪共犯进行的必要性分析,首先运用逻辑三段论推理方式论证了其成立的合理性,除此之外对于交通肇事罪存在共犯的实践依据﹑理论依据以及法律依据方面进行了逐一论证,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探究,使笔者观点更加具有说服力;第四部分是在肯定交通肇事罪共犯成立的基础上对其成立条件﹑范围以及责任分配进行的分析,从微观层面对其进行细化研究;同时在微观层面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以及最高院《解释》相关条文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笔者希望通过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从而解决我国立法与司法在规定共同过失犯罪方面的矛盾与冲突,维护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