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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这个信息时代,信息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数据库以其方便、及时、信息量大的优势逐渐成为最受欢迎的数据工具,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对于单纯的事实材料组成的内容集合,其内容本身和编排方式均不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数据库,在我国立法上没有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类非独创性数据库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中,但是由于缺乏独创性而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如果不予保护又无法使制作者巨额的人力、财力、物力得到回报,而且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复制他人的数据库变得极为容易,而且成本低廉。这无疑导致数据库开发者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引起社会上“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笔者认为需要完善我国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的立法保护。本文以国内外部分案例为切入点,结合相关法学理论,指出目前我国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并对欧盟数据库特殊权利进行介绍和评析。最终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模式和具体内容提出立法建议。围绕我国目前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本文分为三章进行具体研究:第一章以选取的两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保护非独创数据库的必要性。笔者从案例出发,分析了造成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判决结果不一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法官没有正确理解不正当竞争关系,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规定的缺失,然后结合相关法学理论得出保护非独创性数据库的必要性。第二章也是从案例出发,在介绍欧盟数据库特殊权利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欧洲法院关于适用数据库特殊权利问题的权威司法解释及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欧盟数据库特殊权利没有达到理想效果的原因。第三章是关于制定和完善我国关于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的立法建议。该部分通过考察我国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的立法现状,指出现行立法上的空白及带来的相关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在立法模式、内容选择上提出相应解决办法。最后参考国外立法及多位学者立法建议,对我国相关具体的条文提出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