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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社会更加复杂多变,人们的生活可以说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风险与机遇之间的关系更加密不可分。科技的进步,在带来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例如,几年前发生的“三聚氰胺”事件依然让妈妈们心有余悸,“毒血旺”的味道依旧萦绕舌尖,以及孙伟铭等醉酒驾车案、私拉电网案等都给公共安全带来威胁。也正是由于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屡屡见诸报端,频繁的进入老百姓的视野,让许多不懂法的人都知道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司法实践对这些案件的处理却引发了很大争议,因为当现行法律不能对一些新兴的犯罪手段进行有效的规制时,司法机关往往在束手无策之时就会想起刑法第114和115条,并对其做扩大解释,以便将这些新兴犯罪囊括其中,实现打击犯罪、安抚民心的目的。因此不仅是刑法学界,就连普通民众都开始对本罪产生兴趣。笔者认为,不能否认司法机关的做法确实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其也有违背罪刑法定主义之嫌。学界也多次发声指责司法机关随意解释法律的行为,并对如何解决本罪适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包括如何解释本罪犯罪客体——公共安全,以及如何限定“其他危险方法”的范围。然而尽管学界对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做了很多的努力,但依然没有平息争议,尤其是对“其他危险方法”的界定。我认为之所以会这样的原因,是因为前辈们的研究都只解决了“症状”,而没有治“病源”,而之所以没有治“病源”则与我国当下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属性的认识存在差异息息相关,忽视了在工业社会的大背景下,我们应该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构成做事实上、形式上的的理解,而不应该做价值上、实质的理解。本文的创作初衷就在于牢牢坚守犯罪事实体系的灵魂,以犯罪构成符合性为基础,始终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张在认定犯罪时只能以事实为入罪的标准,例外的价值补充入罪为辅助,这也是本文的一个创新之处。以期达到限制刑法114和115条中的“其他危险方法”的外延。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提要如下:第一部分是理论与实践现状引发的思考,对理论研究现状的论述,主要从“病源”和“病症”两个方面进行探讨。“病源”就是犯罪构成的判断标准的选择,指出在刑法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认为对犯罪构成的判断应该是事实判断,一种认为对犯罪构成的判断应该是价值判断。前者认为构成要件是形式的,因此对犯罪是否成立应该严格按照构成要件做事实的判断;后者则以立法过程就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为由,认为犯罪构成本身就是价值的,因此对犯罪成立应做价值的判断,即以社会危害性为标准。而笔者认为其实两者并无优劣之分,也不是绝对的相互排斥,只是在不同层面的地位不同而已。其次是对“病症”的理论研究,即“其他危险方法”的界定。对实践现状的论述则以司法实践中的几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指出影响本罪成为“口袋罪”的因素除了立法、司法上的原因外,还包括对犯罪构成属性认识的差异。第二部分是对本文理论基础的分析,指出犯罪事实体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判断犯罪构成符合性的事实标准则是罪刑法定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在这部分内容中,笔者对罪刑法定的明确性以及主客观统一于犯罪事实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论述。第三部分是对本罪犯罪客体所涉及的相关概念的分析,包括“公共安全”的释义以及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分析。指出刑法学意义上的“公共安全”就是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保护,而“不特定”应该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以及可能带来的后果无法事先确定,事态的发展完全脱离行为人的控制,危害后果随时可能增加,而不是对行为之初所选择的对象的不确定,并且不特定还应该具有从少数人朝多数人发展的趋势和可能。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在犯罪事实体系下对“其他危险方法”的理解与界定,其一是对“其他”的理解,笔者认为“其他”虽然被诟病为“万恶之源”,但也有其存在的必要,我们不能一直处于要实现刑法的绝对明确的不切实际的妄想之中,而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其他”并不是毫无限制,在犯罪事实体系下,只要用事实的标准,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其进行限定和解释,就能实现其刑法的相对明确。其二这部分内容指出了“其他危险方法”的本质特征就是事实的危险,具体表现为行为本身的危险,而不是行为人和法益的危险,是手段的危险而不是对象的危险。其三论述了具体判断“其他危险方法”的方法,即从危险相当性的角度理解,“其他危险方法”必须达到足以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程度;必须具有与放火、决水等相当的杀伤力;必须具有一经实施便脱离行为人控制的特性。第五部分是解决问题,即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用前文的论述来分析具体的案件。这部分主要选取了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被扩张适用的三个比较典型的案件,一是对盗窃窨井盖行为的评析,二是对随意伤人事件的评析,三是对“碰瓷”行为的评析。这三种行为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都曾被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从而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然而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因此笔者试图以本文的观点来具体分析这三种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