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全面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研究

来源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oeybaoba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的全面发展问题与社会的发展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重大课题。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但同时也存在着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发展不平衡、分配制度不完善、就业矛盾突出、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等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因此,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被提上了党和政府的工作日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目标理想和一个实践过程,离不开人这个主体因素,必须以人为本,这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目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立足我国国情,准确判断发展方向和趋势,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现实要求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把人的全面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联系起来,探寻两者之间的深层次联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课题主要采用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科学观点与价值观点相统一的方法,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价值观对人的全面发展及和谐社会构建问题进行了科学的历史的考察,对东、西方的理论分别加以阐释。在借鉴和吸收相关理论成果和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当今时代发展的需要,对人的全面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内涵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对人的全面发展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之间的关系作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研究成果表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深入地研究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确认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并在这种理论指导下,全面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的全面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共产党人继承、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和谐社会理论,并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新阶段赋予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新内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光辉典范。  
其他文献
民事主体制度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围绕它建立起了现今的一整套包罗万象的民法系统。在民法体系中占据如此重要位置的一个概念,它究竟是如何产生的,他在诞生后又经历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法院的司法形象和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每年总会查处一些法官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案件,使人们对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状况表
目前国内有传统的(源自苏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源自德日刑法的犯罪论体系,关于犯罪对象的称谓或许不同:传统理论称为犯罪对象,德日刑法称为犯罪客体或行为客体;传统理论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