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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一直是宪法学界的热门话题,尤其是一些“炙手可热”的权利,如财产权和言论自由权,一直处于探讨的过程中。相比较而言,对于生命权宪法保护的研究,只能随着一些对宪法意义上生命权侵犯的个案波动。一旦有个案发生,如孙志刚案件,社会就开始关注,学界就开始研究,但一旦社会关注度结束,生命权宪法保护的研究又陷入低谷。因此,关于生命权的宪法保护问题的系统研究比较少。国内关于生命权研究最详尽的是苏州大学法学院的上官丕亮副教授,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陆续发表了一系列的研究文章。除此之外,剩余的研究更多的是一种原则性的概况分析,或者是时事性质的评述。本文希望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生命权的宪法保护问题有一些更清楚的认识,并在一些细节问题上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例如宪法意识的培养与宪法教育,陪审团制度的适度引进等等。通篇文章主要是采取了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探讨宪法意义上的生命权的定义,通过与生存权、刑法意义上的生命权、民法意义上的生命权进行比较,对宪法意义上的生命权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宪法意义上的“生命权”是指受到宪法保护的国家不可侵犯并在必要时有义务保护的一种活动能力。在这个概念中,有三点内容要注意。首先,侵权主体只能是公权力,个体对生命权的侵犯属于刑法的范畴。其次,公权力承担着正常情况下消极待机和必要情况下积极保护的双重义务。第三,生命权同其他宪法权利一样,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的一种活动能力。在对生命权的概念有了明确的界定之后,本文对对生命权宪法保护的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其中穿插了中国和国外对于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观点及其发展变化。法律法规是本文引用最频繁的内容,因为相对于法律意识,法律法规更能直观的反映出现实中对生命权的保护状况。在生命权的发展历史部分,对中国和国外的有关生命权保护的宪法条款进行了对比分析。通过对中国历届政权宪法法规的比较可以发现,中国宪法对生命权的保护一直处于非常弱势的状态,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国所处特殊的历史阶段。从救亡图存到基本生活保障,一些经济和政治的因素始终主导着中国宪法的发展。只有在中国国民收入达到比较高的程度时,才可能真正的注意到权利的保护。这一点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所提出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一个道理。国外的宪法权利保护部分,主要分析了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在宪法中对“生命权”的规定以及对各国生命权的宪法保护有指导和约束意义的国际条约。通过对这些条款的比较来反映生命权入宪的必要性。宪法权利的保护是与各部门法是相互衔接的,宪法的保护与部门法的支撑构成一个权利的保护体系,缺乏任何一方都很难实现宪法权利的有效保护。在本文第三第四部分,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宪法意识四个方面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制度构建进行了探讨,更多的是在制度的运作层面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如无罪推定的引入、陪审团的适度引入等等。通过以上各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有关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改革可以分为长期和短期两个过程。短期改革主要包括法律的改革,如部分死刑条款的废止等。长期改革主要是指宪法意识的普及尤其是生命权保护意识的普及。只有通过两方面的不懈努力,才可能真正实现自上而下对宪法意义上的生命权的系统保护。受个人经历和学识的影响,可能存在一些错误或疏漏,希望在以后的学习与工作中可以得到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