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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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著名的政治学家亨廷顿曾说过,强大的行政权力是面对现代社会的要求和问题时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即便如美国这样的奉行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国家,总统及其所代表的行政系统的行政权也是在三权中最突出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遇到问题时,可能首先想到的就是让行政机关出面解决,这虽然与我国的行政传统有关,但在当今社会,人们可能更看重的是它在解决纠纷问题时效率和成本等方面的优势。行政裁决制度在这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学界对其关注程度却远远低于其他行政管理活动,故本文对目前学界已有的理论成果进行了粗略的梳理,并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完善建议,以期能引起大家对行政裁决制度的重视,使之更趋合理合法化。 本文的研究也是先从概念入手,提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行政行为。明确概念可以使行政裁决从自身特征方面更能突显自己。然后,抓住行政裁决过程中三个重要方面:主体、程序和执行来进行主要研究,从而望有助于行政裁决的法律制度建设。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就是对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方面,本文综合各种方式的优劣,提出了一种目前较为可取可行的方式,即首先应允许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进行权利救济,而如果当事人选择行政诉讼的方式,这就要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处理结果有三种:一是判决维持:二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是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笔者期望行政裁决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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