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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立法始终贯彻“同股同权”原则,即股东的投票权重与其持有的股份比例相对等。虽然公司法第131条允许国务院就公司发行不同种类的股份做出特别规定,但迄今为止尚无先例。该原则一直被视为资本民主、股东民主以及股权完整性的要求,其构建的基础为股东同质化。然而,随着资本提供者组成的多样化,不同投资者在利益诉求等方面产生了较大分歧,股东异质化趋势明显。公司创始人及其团队着眼于通过经营理念和策略的制定与实施保障公司的长远发展与长效营利,因此更加关注包括投票权在内的共益权的享有与行使;而其他投资者往往带有较强的投机性,注重成本与收益、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故而较多关注的是包括财产权在内的自益权,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持漠视态度。这种对于共益权与自益权关注度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公司的发展方向,是在创始人的经营管理下长久存续,还是在短视投资者的控制下夭折。而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的产业结构日趋合理,以科技型企业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在此背景下,公司管理者能力的重要性愈发突出,人力资源的损失成为公司必须面临和思考的问题。考虑到股东的异质化趋势和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国外开始了有关投票权重与持股比例相分离的探讨。基于此,双层股权结构应运而生,既满足了公司筹集资金的需要,也使得创始人及其团队的控制权得以保持,从而有效抵御了敌意收购,促进了公司的长期发展与长效营利,故在诸多国家和地区得以广泛应用。然而,在双层股权结构得到普遍认可并日趋完善的背景下,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仍固守同股同权的规则,无视市场实践对该类股权结构的强势需求,从而压制了市场主体对于公司治理的创新性空间。如何解决股东异质化趋势下公司控制权与股权融资之间的矛盾,如何应对国内优质上市资源流失海外的浪潮以及如何与国际股权结构发展趋势接轨成为我国公司法必须考虑的问题。有鉴于此,笔者在对双层股权结构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股权结构现状,充分论证了构建双层股权结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具体措施,以期满足市场对股权结构的多元化需求,提高我国企业以及资本市场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