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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中国司法判例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探讨。任何法律体制的建构,不论采取的是制定法或是判例法制度,其基本要求是实现法律适用结果的稳定性和注重实现此种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同时,也要实现审判结果的公开透明。一个国家为了维持法律适用结果的稳定性,势必将全部法律渊源以明文标示;为了让法律的适用能适应社会需求与时俱进,则法律的可操作势必要有灵活性;司法审判者为了让人民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审判程序与审判结果就要公开透明与客观中立。在维护法律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相互平衡、透明公开与法律进步发展并驾齐驱的情况下,以实践目的所制定的法律制度就必须是顺应社会变迁并且富有弹性的。英美法系有着独特的历史发展背景与文化特质,其法律发展亦同。在英美法国家,法院审判制度的基础是遵循先例,其法源尽管包含制定法和判例法,但判例是法律发展的核心环节,即制定法是通过判例的解释发展的。换言之,英美法国家并无判例制度是否合法、合宪的问题,且其判例制度运行历史已久,针对判例制度运用已臻成熟,可称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特质,其判例拘束力的观念已深植于英美法国家的各级法院。对于其判例的变更方式亦有其明确的态度,即必要时得以新判例变更取代旧判例,因此法律发展是发挥了与时俱进的灵活性,并跟随时代变迁的脉动而稳定不断的开展前进。进一步说,英美国家普遍采取三权分立政体。在权力分立原则下,其立法、司法、行政单位的各个层级权责分明,但其司法审判依据之判例法是经过历史演进与充分的共识产生。大陆法系国家的政体也大多采取三权分立体制,但不同的是,其法律体系的运作以制定法的发展为核心,所重视的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或授权,司法审判须依据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典进行。由于在立法过程中的程序冗长和条文抽象,加上由此管道所决定条文的颁布迟滞和含义模糊,进而导致的司法判决裁量权过大和结果的不确定。现今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注重发展其判例制度,且这些判例对后来的司法实践同样具有拘束力或效力。今天,特别是德国、日本、法国等国的判例制度,对其司法实践有着相当的影响力。
目前,台湾地区亦是跟随着大陆法律体系的脚步制定了应有的法典。同时,出于历史的原因,台湾地区自清光绪时期大理院的判决例演变到判例,已建立了一套独特的判例制度。沿用至今,其判例制度历经修法而变动,也始终为审判者所遵循,且对实务的影响力甚大,可惜的是未能与时俱进,且缺乏法律制定机关的明定或授权。在此情况下,各界对判例制度的存废产生了许多的争议。比较在两大法系都存在的“判例制度”,笔者发现,其中存在着极为不同运作基础与模式。敞开心胸,藉鉴他国的优势,屏除缺点,发挥择优汰劣、兴利除弊的作用,是学术研究的重要一环。对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大陆来说,对于判例制度的建构,各方法学先进已有所期待。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西方判例法的发源地英国、美国的判例制度和若干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的比较研究,特别是对德国、日本、法国的行政法判例和台湾地区特有判例制度的研究,通过提出建议与可能的运作方向,能够就判例制度的审判法律基础做明确的立法规范,更祈望能对于中国大陆建构判例制度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