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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国有企业改革,是划分中国改革开放40多年历史实践的关键事件节点。依据对市场化改革两阶段框架的共识性结论,国企改革之前属于改革开放的第一阶段(1978–1992年),被称为“无受损者改革”;国企改革之后直至现在则属于改革开放的第二阶段(1993年至今),被称为“有受损者改革”。其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先后推出了“抓大放小”与“下岗分流”两项最为主要的国企改革政策。无需赘言,20世纪90年代末的这场国企改革将中国经济全面转轨过程推向了最高潮,社会、家庭直至个体都经历着此时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猛烈冲击。学界在探讨中国市场化改革历史实践时,对转轨时期的国企改革进行政策评估是绕不过去的学术命题,经济学领域内的文献也十分丰富,主要从企业经营绩效、劳动生产效率、个体的收入水平与储蓄行为以及人力资本积累状况等方面来对此次改革的政策结果进行科学评估。
尽管已有文献从宏观经济视角和微观个体视角对转轨时期的国企改革进行了政策评估,但是就如下两个方面的社会成本进行实证分析的研究却十分有限。其一,社会犯罪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犯罪率水平出现了明显的“跳跃”,学界将其称之为“第五次犯罪高峰”。这与20世纪90年代末不断上升的城市失业率直接相关,而此次国企改革是推升城市失业率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犯罪率骤升的社会现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二,社会公众对中央、地方政府的信任水平受到冲击。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低工资、高就业和高福利”政策既是政府的政策目标和价值取向,也是城镇职工与政府机构之间的“隐性”契约。而此次国企改革意味着传统单位体制的瓦解,下岗职工作为直接的改革受损者群体,其对公共部门的信任水平也自然会受到影响。此外,转轨时期国企改革的另一个典型事实是:各地方政府在推进国企改革的过程之中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可反映在政策差异和结果差异两个方面。一方面,“抓大放小”、“下岗分流”改革政策的推进力度和方法存在地区差异;另一方面,由国企改革所导致的经济和社会结果也存在地区差异。
基于此,结合中国现实背景,本文将从社会成本的视角出发来对此次国企改革的政策效果进行再评估,提出如下拟解决的四个关键性问题:经济转轨时期的国有企业改革有何特征?经济转轨时期的国有企业改革与犯罪率水平具有怎样的因果关系?经济转轨时期的国有企业改革与公众政府信任水平具有怎样的因果关系?经济转轨时期,各地区所有制结构因素是否能够缓解由国企改革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冲击?
针对上述问题,文章的主要研究结论包括如下三点:
①特征事实层面:转轨时期国企改革主要由“抓大放小”和“下岗分流”两项政策内容所构成,并且分别在“经济结果”和“社会成本”两个维度上引致了相应的政策结果。(1)就“抓大放小”而言,各地区中小型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的比例较高,但也存在显著的区域差异。全国中小型国企的改制比例略高于50%,东部沿海地区的改制比例高于中西部地区,中西部省份内部存在改制比例异常突出并呈现出具有集群式特征的地级市带。(2)就“下岗分流”而言,各地市国企下岗职工人数众多,但也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相比于东部沿海省份而言,东北三省和中西部地区的地级市受到下岗改革的冲击更为剧烈。在下岗方式上,各地市主要以“直接下岗”、“买断”两种方式为主,“内退”方式较为有限,但就地区差异而言,在对有限地市样本的分析中并没有观察到一致可识别的模式。(3)就经济结果而言,此次国企改革显著地降低了国有经济所占比重,民营经济在多种所有制结构中所占比重持续增加。地区之间的国有经济比重也存在显著差异,不论是以企业数量还是工业增加值来作为衡量指标,国有经济比重均存在一条由东南沿海地区向内陆地区逐渐上升的演化路径。(4)就社会成本而言,国企改革作为典型的制度变迁,与其所引致的社会成本之间相互关联。基于已有的田野调查等文献材料,中小型国企股份制改革中极具争议的改制方式、大规模的国企职工下岗失业,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了该时期从事犯罪活动的社会成员数量增加,以及与国企改革相关的群体性事件和偶发性暴力冲突的骤升。
②因果识别层面:转轨时期国企改革的确推升了该时期的社会犯罪率,并对公众的政府信任水平产生了持久性的负向影响。(1)就国企改革与社会犯罪的关系而言,借助犯罪经济学和转轨经济学研究领域中的理论模型,本文构建了一条“下岗职工人数?劳动力市场状况?犯罪率”逻辑自洽的理论假说推断路径。基于省际和地级市面板数据的实证结果,为国企改革推升社会犯罪率的因果关系提供了稳健的经验证据。并且,国企改革因素对于推升犯罪率具有持续性,影响效应持续时间约为4–7年。(2)就国企改革与公众政府信任的关系而言,借助犯罪经济学、政治心理学以及文化经济学(包括量化历史研究)等领域内共识性结论的交叉论证,本文从理论上构建了“国企下岗改革?政府信任水平”的推断路径。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和信访执纪数据,文章从主观评价和客观指标两个维度上证实了国企改革对公众政府信任水平所产生的持久性负向冲击,其中此次改革对中央和地方政府信任水平的影响效应并不具有异质性。总体而言,转轨时期的国企改革所引致的上述两个方面的社会成本,是我国由单位体制向现代劳动力市场制度转变过程中必然会经历的阵痛。
③异质性讨论层面:所有制结构中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比重的增加和“非正规经济”的繁荣,能够有效地缓解转轨时期国企改革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冲击。(1)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而言,民营企业数量占比、工业增加值占比的增加,能够有效地降低由国企改革所带来的犯罪率,并且缓解此次改革对公众政府信任水平的负向冲击。背后逻辑在于,民营企业通过吸纳就业的方式来降低实际失业率和劳动力部门再配置过程中的“搜寻成本”,提高再就业率,进而劳动力市场状况的改善对于缓解社会成本具有积极作用。(2)就规模以下民营企业和非企业性质的个体户而言,转轨时期,“非正规经济”作为中国城市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模以下民营企业和个体户数量的增加,也能够有效地缓冲此次国企改革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小型民营企业和个体户由于数量众多,吸纳了大规模的“剩余劳动力”,其中就包括了部分国企下岗职工。尽管这些民营企业和个体户的产出规模相对有限,但它们吸纳就业的能力却很强,并且在中国城市经济繁荣的大环境之下,这些“非正规经济”在创造就业、维持低收入群体持有稳定工资收入流等方面扮演着越来越突出的经济角色。
尽管已有文献从宏观经济视角和微观个体视角对转轨时期的国企改革进行了政策评估,但是就如下两个方面的社会成本进行实证分析的研究却十分有限。其一,社会犯罪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犯罪率水平出现了明显的“跳跃”,学界将其称之为“第五次犯罪高峰”。这与20世纪90年代末不断上升的城市失业率直接相关,而此次国企改革是推升城市失业率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犯罪率骤升的社会现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二,社会公众对中央、地方政府的信任水平受到冲击。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低工资、高就业和高福利”政策既是政府的政策目标和价值取向,也是城镇职工与政府机构之间的“隐性”契约。而此次国企改革意味着传统单位体制的瓦解,下岗职工作为直接的改革受损者群体,其对公共部门的信任水平也自然会受到影响。此外,转轨时期国企改革的另一个典型事实是:各地方政府在推进国企改革的过程之中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可反映在政策差异和结果差异两个方面。一方面,“抓大放小”、“下岗分流”改革政策的推进力度和方法存在地区差异;另一方面,由国企改革所导致的经济和社会结果也存在地区差异。
基于此,结合中国现实背景,本文将从社会成本的视角出发来对此次国企改革的政策效果进行再评估,提出如下拟解决的四个关键性问题:经济转轨时期的国有企业改革有何特征?经济转轨时期的国有企业改革与犯罪率水平具有怎样的因果关系?经济转轨时期的国有企业改革与公众政府信任水平具有怎样的因果关系?经济转轨时期,各地区所有制结构因素是否能够缓解由国企改革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冲击?
针对上述问题,文章的主要研究结论包括如下三点:
①特征事实层面:转轨时期国企改革主要由“抓大放小”和“下岗分流”两项政策内容所构成,并且分别在“经济结果”和“社会成本”两个维度上引致了相应的政策结果。(1)就“抓大放小”而言,各地区中小型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的比例较高,但也存在显著的区域差异。全国中小型国企的改制比例略高于50%,东部沿海地区的改制比例高于中西部地区,中西部省份内部存在改制比例异常突出并呈现出具有集群式特征的地级市带。(2)就“下岗分流”而言,各地市国企下岗职工人数众多,但也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相比于东部沿海省份而言,东北三省和中西部地区的地级市受到下岗改革的冲击更为剧烈。在下岗方式上,各地市主要以“直接下岗”、“买断”两种方式为主,“内退”方式较为有限,但就地区差异而言,在对有限地市样本的分析中并没有观察到一致可识别的模式。(3)就经济结果而言,此次国企改革显著地降低了国有经济所占比重,民营经济在多种所有制结构中所占比重持续增加。地区之间的国有经济比重也存在显著差异,不论是以企业数量还是工业增加值来作为衡量指标,国有经济比重均存在一条由东南沿海地区向内陆地区逐渐上升的演化路径。(4)就社会成本而言,国企改革作为典型的制度变迁,与其所引致的社会成本之间相互关联。基于已有的田野调查等文献材料,中小型国企股份制改革中极具争议的改制方式、大规模的国企职工下岗失业,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了该时期从事犯罪活动的社会成员数量增加,以及与国企改革相关的群体性事件和偶发性暴力冲突的骤升。
②因果识别层面:转轨时期国企改革的确推升了该时期的社会犯罪率,并对公众的政府信任水平产生了持久性的负向影响。(1)就国企改革与社会犯罪的关系而言,借助犯罪经济学和转轨经济学研究领域中的理论模型,本文构建了一条“下岗职工人数?劳动力市场状况?犯罪率”逻辑自洽的理论假说推断路径。基于省际和地级市面板数据的实证结果,为国企改革推升社会犯罪率的因果关系提供了稳健的经验证据。并且,国企改革因素对于推升犯罪率具有持续性,影响效应持续时间约为4–7年。(2)就国企改革与公众政府信任的关系而言,借助犯罪经济学、政治心理学以及文化经济学(包括量化历史研究)等领域内共识性结论的交叉论证,本文从理论上构建了“国企下岗改革?政府信任水平”的推断路径。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和信访执纪数据,文章从主观评价和客观指标两个维度上证实了国企改革对公众政府信任水平所产生的持久性负向冲击,其中此次改革对中央和地方政府信任水平的影响效应并不具有异质性。总体而言,转轨时期的国企改革所引致的上述两个方面的社会成本,是我国由单位体制向现代劳动力市场制度转变过程中必然会经历的阵痛。
③异质性讨论层面:所有制结构中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比重的增加和“非正规经济”的繁荣,能够有效地缓解转轨时期国企改革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冲击。(1)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而言,民营企业数量占比、工业增加值占比的增加,能够有效地降低由国企改革所带来的犯罪率,并且缓解此次改革对公众政府信任水平的负向冲击。背后逻辑在于,民营企业通过吸纳就业的方式来降低实际失业率和劳动力部门再配置过程中的“搜寻成本”,提高再就业率,进而劳动力市场状况的改善对于缓解社会成本具有积极作用。(2)就规模以下民营企业和非企业性质的个体户而言,转轨时期,“非正规经济”作为中国城市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模以下民营企业和个体户数量的增加,也能够有效地缓冲此次国企改革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小型民营企业和个体户由于数量众多,吸纳了大规模的“剩余劳动力”,其中就包括了部分国企下岗职工。尽管这些民营企业和个体户的产出规模相对有限,但它们吸纳就业的能力却很强,并且在中国城市经济繁荣的大环境之下,这些“非正规经济”在创造就业、维持低收入群体持有稳定工资收入流等方面扮演着越来越突出的经济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