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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随着知识信息逐步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商业秘密的价值也日益增加。离职竞业禁止是对员工离职后自主择业权的限制,企业以此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方法之一。离职竞业禁止本身就是利益博弈的产物,它的出现体现了员工的自主择业权和企业的财产权、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秩序和提升经济效益、整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和个体利益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发达国家的产权保护等种种利益冲突。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特征是约定性,即只能通过企业和员工签订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才能产生此关系。同时,此协议需满足四个方面的合法性标准才可生效,即企业存在需保护的正当利益、离职竞业禁止对象同商业秘密存在一定联系、禁止的期限合理以及禁止的地域合理;另外,企业应以适当的方式对承担离职竞业禁止义务的员工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以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大致相当。我国对竞业禁止持承认态度,本文希望能从英、美、德、日等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相关规定中吸收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于各种利益冲突中找出一个利益平衡的办法以期对相关立法、司法提出有实际操作可能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写离职竞业禁止的涵义以及它和在职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的关系,分析离职竞业禁止所具有的基本特征。第二部分主要阐述离职竞业禁止中各种利益的冲突,以期找出平衡的方法。第三部分简介外国发达国家成熟的规定,谈谈针对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离职竞业禁止应如何规制:立法和司法上如何进行巧妙的利益平衡。在研究方法上采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运用法理学、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对离职竞业禁止制度进行多方面的研究;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着重参照新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在我国现阶段离职竞业禁止的立法、司法应限制在怎样的范围,以什么标准限制得出一个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