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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多层次保障体系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少子化等社会问题愈发严峻,中国政府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高的期待与要求。然而,保险行业中饱受诟病的“理赔难”问题,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对保险产品的信心,阻碍了保险行业发展。“理赔难”问题的背后,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在使得被保险人在不能及时得到保险金救济的同时,还将被保险人置于其他间接损失的风险中,甚至造成精神伤害,而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难以对此进行有效救济。依照传统的保险法理论,遭遇不当理赔的被保险人只能通过违约责任制度寻求救济,但受限于违约责任范围,既无法充分补偿被保险人间接损失,也难以有效对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形成威慑,进而进行遏制。保险人不当理赔问题的解决事关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整体利益,为此有必要对其特点、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究有效的规制之法,对保险人不当的理赔行为进行威慑,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有效保护。保险业发达国家早已关注此问题,并积极探索规制保险人不当理赔的方法,逐渐形成了两种较为完善的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一是恶意侵权制度,以美国为代表,通过对恶意理赔行为施以侵权责任来对不当理赔行为进行威慑。二是,典型的违约责任制度,以德英法三国为代表,其特点是在传统的违约责任模式下,通过惩罚性利息的使用来扩大救济程度。笔者在对中国保险人不当理赔现状分析及国际保险人不当理赔规制经验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解决保险人不当理赔的方法,即构建保险人不当理赔侵权责任制度,借鉴美国的恶意侵权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侵权责任救济路径,并对保险人不当理赔的侵权责任融入中国法律体系的具体问题进行探索。基于此,本文从以此为题展开研究,本文大致分为如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定义、表现形式两方面对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展开阐述。关于不当理赔行为,法律上并无明确定义,因此笔者从法律依据,事实基础两个角度出发,通过考察保险人的理赔行为是否同时具备法律正当性和事实正当性来进行判断,若否则可认定为不当理赔行为。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了解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在实践中的特点,笔者对就理赔纠纷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抽样分析。通过调查发现,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引发了大量的理赔纠纷,就其外在形式而言可归类为不当拒赔、不当减赔和不当拖赔。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的背后反映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利益以及司法诉讼的漠视,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牺牲被保险人的利益。通过对诉讼结果分析,笔者发现违约责任难以为被保险人提供有效保护,探索有效救济制度迫在眉睫。除此之外,对保险人主观上的过错进行判断,并加以遏制将是规制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对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出现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首先,保险合同内容复杂,包含大量专业术语和兜底性条款,投保人难以准确掌握合同内容,而保险人熟悉合同内容且掌握着解释权,保险消费者处于极为不利的交易地位。其次,保险合同为附和合同,一般情况下投保人不能就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协商,只能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此种情况下,对保险人如何履行理赔义务难以进行有效规定。此外,保险合同的履行具有顺序性且保险人理赔义务的产生具有条件性,投保人必需先履行合同的主义务,而保险人是否需要履行理赔义务则是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这使得保险消费者难以对保险人合同义务的履行进行有效约束。《保险法》对理赔义务约定的不完善,也给予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更多的可乘之机。在上述客观原因外,保险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则是保险人采取不当理赔行为的重要诱因。第三部分对国际上保险人不当理赔规制经验进行考察。国际上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大体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模式,分别为恶意侵权模式和违约责任模式。美国所创建的恶意侵权模式,突破了传统违约责任的限制,对保险人不当理赔的问题进行了特殊的侵权化处理,扩大保险人不当理赔的责任范围,对保险人进行有效威慑。恶意侵权制度经过长期的实践已是较为成熟的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扎根于美国和加拿大的保险法律体制中。大部分国家采取的还是违约责任模式,但为了实现保险消费者的有效保护,部分国家在违约责任模式下积极寻求突破,比如德国、法国通过对惩罚性利息的灵活应用来扩大被保险人救济范围。近年来,英国也积极构建保险人迟延赔付制度,其本质也是对违约责任模式的一种创新。第四部分对中国引入侵权责任规制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的合理性进行了探讨。首先,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违约责任向侵权责任突破具备充分的理论基础。保险产品所承载的特殊信赖利益以及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赋予了保险准公共品的属性,对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这一默示义务的保险人施以侵权责任便具有了合理性。其次,从目的上看,当前中国法对保险人不当理赔规制乏力,合同法救济路径难以对被保险人实现合理救济的同时也不能对保险人进行有效威慑,引入侵权责任规制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将有效改变这一困局。侵权责任适用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所造成的间接损失等拥有了被救济的可能,这同时意味着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潜在后果的扩大,将对保险人形成有效威慑。此外,追究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的侵权责任,与中国当前的法制环境并不冲突,《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中相关规定为其实现奠定了良好基础。第五部分在中国法律背景下对构建保险人不当理赔侵权责任制度的具体细节进行探索。与中国现有法律规范相结合,探讨如何在对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有效规制的同时避免过度加重保险人责任,找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利益的合理平衡点。其中,保险人不当理赔侵权责任的适用需要严格满足相关构成要件,特别是对保险人主观过错的确认,主观过错的程度将直接影响最终责任范围的确定。在被保险人提出更高的举证要求的同时赋予保险人灵活的抗辩空间,既是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权利的进一步平衡,在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多数不必要的侵权诉讼,造成司法负担。最后对法院在该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下处理理赔纠纷案件的流程进行演绎,方便理解保险人不当理赔侵权诉讼的处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