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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概念源自罗马法,最早可追溯罗马法的“一案不二讼”和“一事不再理”原则。我国学界一般认为,所谓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在实体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表现为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判决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同时,法院亦不得作出与该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始终以追求效率兼顾公平作为价值导向,避免矛盾判决的出现,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效益价值,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受害者权利的救济。依据传统的民事诉讼既判力理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在主观范围上,仅限于诉讼的原告及相对的被告之间发生效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在客观范围上,无直接关联的后诉的当事人不受前诉判决预决事实的约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在时间范围上,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受确定判决的拘束取决于该主张事实与标准时的时间先后关系。司法实践证明,传统的民事诉讼既判力理论并不能很好地避免矛盾判决的出现。特别是对于具有诉讼目的公益性、诉讼主体多元化、诉讼请求多样性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说,更是显得无能为力。传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不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效益价值的实现,不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不利于当事人程序利益的保护。既判力范围理论的发展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讼实践的推进丰富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扩张适用的空间。为此,通过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判决效力扩及于诉讼利益主体,认可法官对判决理由所作的判断亦有既判力或类似效力,允许当事人及诉讼利益主体基于不可预测性的后发性环境损害再次提起诉讼,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的扩张。另外,本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扩张情形下增设程序保障措施,通过检察官参与诉讼,适当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维护判决的正当性基础,提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扩张的公信力。本文始终以避免矛盾判决、维护司法权威和提高诉讼效率为主线,以既判力理论角度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主要任务,促进和谐司法,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目标,达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正义、程序安定、程序效率的法律价值。文章主要通过四个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既判力。这一部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既判力的基础理论进行概述,明晰各自的内涵和法律价值;第二部分为传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的考察。这一部分对传统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做一个具体的分析,主要是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观范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客观范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时间范围这三个维度进行分析。并且,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基础上,分析得出传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存在的不利影响。第三部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扩张的可行性分析。基于“程序利益保障”和“实体利益保障”的要求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扩张具有内在的法律价值。既判力扩张理论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扩张的可行性提供了基础。第四部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扩张。在既判力范围扩张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向诉讼担当时利益主体扩张和改进代表人诉讼,通过赋予预决事实既判力和创设预测性判决,从而克服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过窄所带来的问题,以期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程序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