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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请求诉讼在我国本土已经出现,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其已研究得比较细致,但是在我国当前理论和实务界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当下以部分请求为主题的学术文章屈指可数,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对此类现象的操作比较混乱。基于此,笔者希望通过这篇以部分请求为论证中心的主题论文能够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对部分请求诉讼能够正确定位并以此为基础正确处理实务中的部分请求诉讼问题。部分请求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有限的篇幅内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的详细论证,因此,本文仅从笔者认为与其最为紧密的问题展开论述。本文共计四万余字,除了引言和结语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一、部分请求概述该部分首先从部分请求诉讼引出了一系列问题,之后将部分请求诉讼与重复起诉、后发性后遗症损害赔偿请求诉讼、滥用权利式起诉、增加诉讼请求作区别,从而进一步限定了本文研究的主题——部分请求;再从部分请求的相关法理基础入手,阐述了部分请求与相关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联系,即其与民事诉讼价值、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诉权、诉讼标的和民事诉讼既判力理论的联系,指出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与部分请求理论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各大基本理论的不同观点直接影响着对部分请求诉讼的态度。因此,需要将部分请求理论纳入整个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加以讨论与论述,而不能仅仅将其与某一基本理论联系。这样,才能全面理解和把握部分请求理论。二、国外部分请求学说、判例演变纵览及研讨该部分主要是对部分请求研究得比较细致的几个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说做了简要介绍,并对关于部分请求的判例演进作了考察,在此基础上,对各种学说的优缺点作了比较中肯的评价,为我国适合采用何种学说作了铺垫。三、我国部分请求理论研究及相关规定的剖析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对部分请求的研究现状,并以我国关于部分请求的相关法条、司法解释为论述对象,对其进行剖析。指出我国立法、司法解释、实务操作对部分请求的态度不尽一致,仅从某一方面就得出我国对部分请求诉讼的态度为否定的未免片面。这种对部分请求的态度在立法上不明确、实务中处理不一致的混乱状态对我国的司法建设极其不利,也会让当事人对司法的权威产生怀疑。因此,我们需要基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寻找相应的理论及实施办法,而不能对其他国家的通说或通行做法照抄照搬。四、我国对部分请求问题应当采“全面肯定说”该部分从理论与实践两部分论证了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对部分请求问题应当采“全面肯定说”。从理论上来看,公平正义的价值、权利保护的诉讼目的、尊重当事人的诉权、我国现行诉讼标的理论的构建、既判力理论的建立都需要采纳“全面肯定说”;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当事人多基于不得已的原因提起部分请求诉讼,而基于我国公民的法律水平不高、允许部分请求能够增强民众的权利意识,并不会助长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情形的发生、诉讼标准较高、部分请求诉讼并不会打破原被告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因为部分请求诉讼会增加法院审理负担即不允许提起部分请求诉讼等现实原因都要求采纳“全面肯定说”。五、部分请求全面肯定论的具体实施建议该部分主要针对我国部分请求诉讼采纳全面肯定论提出几点实施建议,其中包括被告可以提出异议及反诉,法官应积极释明,原告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诉讼请求,法官应当充实第一次诉讼的审理。另外,也对部分请求诉讼的关联性问题即其与时效中断、抵销、级别管辖等关联性问题的处理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