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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不断发展,高新科技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各种便利,同时也给自然环境造成了破坏或污染。我们发展经济是为了社会更好的发展,人们能够享受社会进步带来的丰富物质和文化生活。但由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环境监管的不到位,导致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比较严重,生活在此环境中的人们不可避免会遭受其害,合法权益会受到侵害。金瑞林教授曾说:“因环境问题而生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因此为了弥补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救济的不足,解决环境侵权损害救济中受害者救济不及时的问题,保障受害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构建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制度。论文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对国外有关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概括分析,并总结经验教训以供参考;通过文献研究法,广泛阅读专著、论文、期刊,从网站和书籍中进行观点的佐证和核实,对环境侵权的概念进行剖析,对不同学者对此概念的定义进行介绍并得出结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对论文选题背景及意义做了概括性分析,考察了有关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对环境侵权救济基金的内涵和性质进行了界定,明确指出其具有公益性的特征。第三部分,从不同方面阐述了建立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制度的重要性。第四部分,介绍了日本公害健康补偿基金和美国超级基金的实施情况以及适用的具体范围,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制度提供借鉴。第五部分,提出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制度的构建思路,对该制度构建做了总体立法设计,进而对环境侵权救济基金的使用条件以及管理机制和资金来源等问题展开具体讨论。在当下的中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破坏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侵权与损害救济的问题越来越多,环境侵权事件发生后,必然面临对受害人的救济问题,又由于环境侵权事件的特殊性,因为环境侵权行为人不明、超过致害行为负担能力、侵权人因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原因而免责的情形,最终受害人都无法得到充分的救济。面对千差万别的环境侵权行为、纷繁复杂的环境侵权事件,现有法律制度已不能确保遭受环境侵权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为了保障受害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构建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制度。本文主要论述了为弥补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救济的不足,可以建立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制度,由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救济基金组织对受害人给予补偿,不再由受害人自己承担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所遭受的损害,以缓和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