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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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者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研究较为关注,却很少关注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形式。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形式问题首先须解决民法应否规定基本原则的问题。通过对原则概念意义的考察,并从道德、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得出基本原则进入民法典是应有之义。通过对国内和国外几个典型的法律文本关于“基本原则”的立法形式进行了比较法意义的文本考察后,得出了关于民法基本原则有两种立法形式即“散见式”立法形式和“专章式”立法形式。“散见式”立法形式背后蕴含的是理性主义和严格规则主义的思想,是当时时代的反映。但是这种形式面临的即是原则的识别和效力问题,而这种立法形式本身无法解决该问题。“专章式”立法形式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也是法典自身进化以及民法设立总则的应有之义,适应了社会变迁的需要,是今后立法的一种趋势。当然,这种立法形式在避免了“散见式”的问题时带来了新的问题也就是原则的冲突问题,而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规定法律渊源的立法技术予以解决。我国的《民法通则》采用了专章式的立法形式,但是没有很好地解决与此种形式相生的不足,以致在实践中产生大量的问题。当下的三个民法典草案同样存在不重视立法形式的问题。综合未来的趋势与对《民法通则》的继承,本文建议应该采用专章式的立法形式,并且设立专门的条款,完善民法典中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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