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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回观过往的实践,乡村振兴由政府主导推动,在缺乏多元主体参与及追求政绩上“数据漂移”的混合作用下,乡村振兴已显现华而不实的弊病,更甚者,由于一些乡村在地理地势条件方面欠优,外来资本也是鲜有探进。如此,乡村建设似乎已然被剥离了原生意义。本文认为政府、企业和村民均作为乡村振兴的参与主体,三者之间不是相互割裂而是互利共生的,三方合作建立共识、共建、共享机制,这样既可以避免由政府单一主导下“输血式”的乡村建设,又可以为村民提供发展“智库”,还能有效防止商业资本对乡村进行疯狂开发。从这三者来思考,不失为乡村振兴研究的一个新的视角。本文梳理了国内外学者有关“乡村振兴”和“集体行动机制”的研究思路和已有成果,不难发现,国内外在乡村振兴问题的研究上,学者笔墨多搁于政府立场上的思考,缺少村民对乡村振兴的理解及需求方面的研究,村民作为参与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并且理论探讨过多,缺少实证研究成果。对于乡村振兴中的集体行动机制研究或现实案例却鲜有见闻,更未从整体性治理、集体行动的视域展开讨论,仍有政府主导下单一主体振兴乡村的阴影。本文所研究的鲁家村“政企民”合作兴村模式,区别于由政府一元主体推进的乡村建设,它更加强调多元治理,共同促进,并在多主体之间达成合作规则和利益共识机制,形成命运共同体。旨在将“乡村”这一空间领域视为整体性的行动主体,从而探讨其合作兴村模式中共识、共建、共享机制的障碍,最终为总结出一般性乡村振兴的治理经验提出政策建议。因此,鲁家村“政企民”合作兴村模式中的共识、共建、共享机制的研究也就成了本文的切入点和可能的创新点。本文基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以鲁家村“政企民”合作兴村模式为研究对象,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集体行动理论,重点分析了鲁家村合作兴村模式中的共识机制、共建机制以及共享机制,结合对鲁家村“政企民”合作兴村模式的实地调查和文献资料的查阅,发现“政企民”形成合作兴村的共识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政府从单一主导走向多元合作,二是企业从逐私利到共担社会责任,三是村民从小家单干到共谋共生。三方集体行动主体之间共识能够达成的条件也主要基于共同的价值观念、利益诉求和目标追求。合作兴村模式中共建机制的内涵与特征主要是:三方合作主体分工合理且各司其职,党委领导和乡村精英带动是其关键资源,利益保障和协调机制相辅相成。其治理成效主要是以产业兴旺推进乡村振兴,以制度创新有效激活潜在要素以及为鲁家村提供持续发展的动能。后文继续分析共享机制运行现状及其障碍,发现在机制设计、利益协同和资源配置上均未达到共享机制所要求的理想状态。笔者研究发现政企民在乡村振兴中的认同差异、集体行动主体关系弱化以及集体行动主体利益不对称都阻碍了共识机制在乡村振兴中的传播。合作共建机制也并没有报道中的那样完美,其障碍体现在: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协调成本过高、选择设计地方性制度的自主性不足、后期实施及发展缺乏高效完善的监管和维护。共享机制运行欠佳的原因主要在个人理性和集体利益的冲突方面矛盾最深,乡村自治的内生动力不足和市场因素的渗入也制约了合作兴村模式中的利益保障和协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优化乡村振兴中集体行动机制的制度建议,即要构建多元力量共同参与的共识机制、建立创新乡村振兴制度的共建机制、促成乡村振兴成果利益均沾的共享机制等较全面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