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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是一种社会现象,更重要的是一种文化现象。成书于战国末年的《尔雅》,是一部训诂资料集,整理和保存了秦汉以前大量的故训,其词汇基本反映了先秦词汇的概貌。本文结合夏、商、周三代的法律语言形成的特点,对《尔雅》中法律使用域词语进行了界定、分类,并逐一进行考释,探明这些词进入法律使用域的理据,从而透视汉民族早期法文化思想和其精神内质。 《尔雅》法律使用域词语大致可分为三类:1)《尔雅》中仅作为法律词语来训释的;2)《尔雅》中既有将其作为法律词语来训释的训列,又有将其视为一般词语来训释的训列,而这些不同的训释往往能反映出其不同的引申途径;3)典籍有用作法律词语的用例,或能够反映一定的法律文化,但《尔雅》只作为一般词语来训释的。本文并对这三类词语进行了逐一考释。 《尔雅》训释法律使用域词语的理据主要有:1)刻铸有法律性文字的器物引申为法律使用域的规范性名词;2)祭祀的祝词和统治者的行政命令体现了“神意“和“君意”,具有法律同等效力;3)词的引申义与“法”的正义价值内核——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协;4)词的引申义与“法”的“约束、规范”义体现出的强制性原则相协;5)与儒家思想中“均布、和谐、有序”的礼法精神相协;6)与上古人民对待法律谨慎、重视的态度相协;7)一些法律使用域词语和其同源词构成训释。 《尔雅》法律使用域词语反映的上古法文化特征主要有:1)上古法文化的宗教性特征(神治);2)上古法文化的权力性特征(人治);3)上古法文化的工具性特征;4)上古法文化强调“和”、“平”、“直”而忌“争”、“曲”;5)上古法文化的多元化特征。 总之,《尔雅》法律使用域词语的训释能够反映先秦有关法律方面词汇的特点,过对其训释理据的分析能够透视出汉民族早期法文化思想和其精神内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