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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文件,在全国全面推行“河长制”。[1]从现实角度来说,“河长制”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来的生态文明建设精神,从顺应“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方面出发,有利于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和修复水生态。从学理角度来说,“河长制”的治理方式是通过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长”来实现区域环境资源整合,把各级政府的执行权力最大程度地整合,有力协调和整合涉及流域水资源管理的多个部门的资源,打破公共事务治理过程行政区域的刚性分割、政府部门间及横向地方政府间的分割形态和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碎片化局面。然而在全国上下如火如茶地推行“河长制”之时,却屡屡曝光出数据造假、表面整改、敷衍执行等常见的地方政府“象征性”执行,导致这一政策执行的水准“失真”,打造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水污染整治的大好景象,与最初政策制定的目标南辕北辙。为了使区域治理整合型的“河长制”能从“河长”制转变成“河长”治,最后实现“河”长治。本文提出了研究问题:在区域水污染的协作治理呼声中构建起来的“河长制”为什么在推行过程中出现象征性执行的问题?为了使河长制发挥长效作用,环保督察在监督方面能发挥怎样的作用?为解答这一疑问,本文选择了“模糊一冲突”模型对环境政策执行梗阻的现象进行剖析,并且结合中国“压力型体制”的特殊国情加以修正,发现由于政策执行过程中模糊性和冲突性的特征,地方政策执行者倾向于选择“象征性执行”来应对地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地方层面的政策执行偏差。为了探讨环境政策执行梗阻的突破点,本文结合中国国情对“模糊-冲突”模型进行修正,并以问题为导向,为“河长制”的建立、落实和形成长效运作机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希望能破解区域水污染治理的实际难题,同时为推动环境治理模式在理论界的丰富及创新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