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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权利要求,功能性权利要求就是用功能性技术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其一个或者几个技术特征是采用结构或方法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产生的效果来限定发明创造。从字面上看,功能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大于采用结构或方法特征构成的权利要求,其结果是,产生了该怎样解释功能性权利要求以达到合理地确定其保护范围的问题。近年来,随着计算机、通讯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功能性权利要求大量出现。并且,《专利审查指南》和最高院司法解释对于功能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采取了截然不同的规则,这就造成了审查授权确定的保护范围与侵权判定确定的保护范围不一致,从而没有达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该清楚、明确,合理地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目的。所以,很有必要对功能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研究。本论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例简介。本部分内容主要用一则专利侵权纠纷案引出本论文要论述的问题。第二部分:案例焦点及问题的引出。针对功能性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采用何种方式解释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特征,将会影响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宽窄,进而影响到侵权成立与否的裁判结果。第三部分:功能性权利要求及其存在的原因。本部分首先讲述了权利要求的定义及其分类、功能性权利要求的定义;紧接着对功能性权利要求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以及为什么功能性权利要求的存在是允许的,而纯功能性权利要求是被禁止的;最后讲述了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运用。第四部分:功能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本部分首先对该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论述,同时对需要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个阶段进行了分析;然后明确界定了需要清楚认识的“两点问题”;最后对于功能性权利要求审查授权确定的保护范围、侵权判定确定的保护范围结合案例进行了论述。第五部分:我国专利制度中关于功能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规定之不足与完善。本部分首先对现有规定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即《专利审查指南》和最高院司法解释对于功能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采取了截然不同的规则,造成审查授权确定的保护范围与侵权判定确定的保护范围不一致;然后给出了正确适用功能性权利要求的建议,包括修改《专利审查指南》、以及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