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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在刑事诉讼领域,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一方面要突出审判程序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另一方面,要发挥法庭审判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定罪量刑上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要求刑事审判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庭审中证人出庭并以言词方式作证,接受控方及辩方质询,法官根据庭审质证认定的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十分低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低于10%,二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低于5%。甚至有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不到1%。之所以导致这种情形,既有诉讼传统、公民作证意识等因素,也有证人出庭保障制度依然存在缺陷等问题。出于考虑提升证人出庭作证率,2012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从证人作证义务和证人权利保障两方面,既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又注重对出庭证人人身安全保护和经济补偿。但是,立法仍然存在对出庭证人人身安全保护的案件范围太窄,保护主体不具体,保护方式不全面、救济机制缺失等问题。在证人作证意识不强的条件下,要破解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下难题,一方面,要通过增加拒不出庭作证证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证人作证义务,另一方面,完善现行出庭证人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和经济保障制度;此外,通过增设出庭证人奖励金,赋予证人出庭作证精神利益,利用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丰富证人出庭作证方式,激励证人出庭作证。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全面详实介绍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概念。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语义进行解释,在此基础上,界定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概念;阐释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机制对于促进刑事庭审实质化、实现司法公正以及保障人权的意义。第二部分:两大法系国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从比较法角度重点考察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法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深入分析上述国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基础上,指出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客观分析我国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发展现状基础上挖掘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出庭证人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出庭作证证人经济利益保障不力。第四部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立法完善建议。首先,须要完善出庭证人人身安全保护的机制,明确保护主体,细化保护方式,建立救济机制;另一方面,完善现行出庭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增设出庭证人奖励金;此外,通过还要对证人从精神层面进行嘉奖和鼓励;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升证据的可靠性,丰富证人出庭作证方式,降低出庭证人作证心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