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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以降,在承袭前制的基础上,实施了全面、细致的佛教管理政策与措施,对寺庙、僧众进行了系统有序的管理。随着帝位更弦,至清中后期,佛教发展出现了表面繁荣,而实际逐渐衰落的现象与趋势。宗教政策的失序导致寺庙中的品行低劣的僧侣数量逐渐增多,以及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存在的寺庙在运行以及僧众的社会交往过程中产生了各种错综复杂的摩擦与纠纷。加之世俗社会的不法滋扰,使得清代中后期时,以僧侣为主体参与诉讼的情况呈增多趋势。大量的僧俗诉讼案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问题,并对僧众形象、僧俗关系、政教关系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从基层寺庙的运行方式、僧侣的生存实态、产生僧侣诉讼的原因和类型以及对僧侣诉讼的多元解决机制来看,体现了清代社会中宗教与社会、法律之间的抵牾与依赖以及宗教与社会之间合作与纠葛关系。另外,在清代社会中,基层僧侣的数量最多、比例最大。因此对基层僧侣诉讼问题的考察更能有效了解清代僧侣的实际司法、社会地位以及僧俗关系、政教关系。本文即以巴县档案为中心,围绕清代基层僧侣的诉讼问题展开讨论,爬梳清代基层僧侣诉讼的案件类型、原因以及特点,思忖清代基层僧侣的法律、社会地位,并考察清代的国家、法律、社会与宗教的复杂关系。除绪论与结语外,本文分成五章展开讨论,内容要点如下:第一章主要介绍清代巴县社会中的宗教概况以及巴县的寺庙性质、分布与僧侣数量、来源以及相关管理问题。首先,巴县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形成了独具特色并具有浓郁宗教底蕴的地理区域。在巴县社会中,世界性宗教在此皆有所传播,其中佛教在此发展最盛。其次对巴县社会中寺庙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与界定。在乾隆年间,全县共有279座寺庙,基本呈均匀状态分布于各辖区。寺庙主要有两种性质:属官寺庙与属民寺庙。属官寺庙主要是官方负责修建、维修的代表国家意志的祠庙。属民寺庙的类型比较复杂,包含三种类型:地方社会建造的公庙;家族或个人建造的私庙以及具有商会祭祀性质的寺庙。对于属民寺庙,无论从庙产的运行方式、权属以及僧侣的招募方式和生存状态来看,都受到寺庙的建造者或者施主的巨大影响。此外还考察了清律对地方社会对僧众、寺庙等方面的管理。在管理方式上,清律以规范寺僧的司法秩序为主,地方社会则是书立合约、条规等方式。从清廷对寺僧的法律规定来看,对僧侣的处罚要比世俗社会更加严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不仅王权政府还是世俗社会都宗教实体道德伦理的要求标准要高于世俗社会。第二章考察巴县僧侣诉讼案件的基本类型。清代中后期基层僧侣涉讼数量呈现增多趋势,类型也呈现出多样性。以搜集到的案件来看,有庙业纠纷案、庙务运行纠纷案、僧侣犯奸案、钱债案以及抢劫殴斗搕索案件。既有僧人之间的争讼,也有僧俗之间的争讼以及官府对寺僧的指控。并对诉讼的判处结果做出了初步的梳理。第三章考察清代基层寺庙中的产业权属。随着清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年代更迭过程中,寺庙产业的买卖、佃转等随之增加。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寺庙产业纠纷。但因国家法典对寺庙产权归属界定的缺失,民间社会的契约也因受到各方的挑战与破坏而失去功效。这样一来,清代基层社会的寺庙产权的归属就变得愈加复杂和模糊。在清代基层社会中,寺庙产权的归属并非完整统一的,它的完整产权并不单一属于某个组织、团体或个人,而是被以寺僧、施主与官府几种势力分割拉扯。换言之,寺庙产权属于宗教、社会与国家共同拥有。在以寺庙或寺业为主的庙产纠纷中,展现了多重势力的碰撞与博弈。第四章重点考察僧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方式与理念问题。本章首先探讨了传统中国社会中民间纠纷的解决方式与依据等问题。至清代时,中国传统社会民间纠纷的解决方式十分丰富。综合来看,可分为三种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调解与仲裁。这在以僧侣诉讼为主的司法案件审判中基本适用。考察可知,僧侣涉讼案件的解决主体以地方政府为主和地方社会组织及僧侣个人等。对于官府而言,具体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为直接审断和官批民调。具体判处又以依法审断、情理法综合运用和将案情厘清定明主体责任为主。对于细微案件的判决仅将纠纷解决为目的,并非要将涉讼者严惩。地方社会对于纠纷解决则主要以调解息讼为主。综合而言,对于僧侣诉讼案件的解决基本遵守三种原则和两种理念。三种原则为:以息讼为主,以教谕惩戒为辅;自治与官治的二元结合以及尊重民间议约。两种理念为:以维护寺庙运行稳定与僧侣成分的纯洁性为基本目的和简约治理,发挥寺庙邻佑的监督作用。在清代基层僧侣涉讼案件的解决机制中,其解决主体与解决方式都显示出多元性。第五章讨论僧侣诉讼的产生原因与僧俗关系。清代巴县僧侣频繁涉及诉讼的问题与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密切相关。清代前期虽制定了较为全面的宗教管理政策,但在中后期时,度牒制度的废止,使得遁入空门的门槛降低,僧道人数大量增加同时也导致僧侣的成分愈加复杂化,僧侣频繁参与诉讼的问题也随之出现。综合来看,产生僧侣诉讼的原因有宗教政策的失序、基层寺僧的管理松弛、佛门规诫的式微与世俗社会的滋扰。对于僧俗关系的考察则涉及到基层寺僧与地方官府和地方社会的复杂关系。官府对寺庙的态度,并非是将其视为单一性质的宗教组织存在,更将其作为发挥政府权力和治理社会的途径之一。地方社会与寺僧关系则具有明显的合作与对立、依附与抵牾的特征。本文将以巴县为例对清代基层僧侣诉讼问题进行全面考察。整体研究清代基层僧侣的涉讼状况,梳理其种类,探讨其原因,考察其特点,也研究清代基层政府对寺僧的司法管理实践。同时通过清代基层僧侣涉讼问题探讨清代的法律、社会与宗教的多重面相与复杂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