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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民意触动司法审判案例的增加,司法与民意的关系逐渐成为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司法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形式,天然具有公平正义的表征。理想中的司法是在对抽象的法律适用过程中解决社会纠纷,已达到对社会矛盾的调和,并获得民意的认可。然而,在我国,事实并非如此。司法与民意常常产生冲突,并加深了二者之间的不信任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解决司法与民意的冲突,使二者协调发展,探索司法与民意的统一,实现民意与司法的切合,是我们正面临的重大难题。笔者正是立足当前存在的司法与民意冲突的客观现实,通过对司法与民意关系的分析,得出协调司法与民意的可能性及对策。文章总体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司法与民意的一般性理论。分别从司法与民意的内涵界定入手,分析了学界和实务界对二者含义的介绍的基础上,阐述了笔者对司法与民意含义的认识。在对比的基础上,分别得出司法与民意各自的不同特点,为下文的分析做了铺垫。文章第二部分论述了民意参与司法的重要性,在分析司法形式主义不足的基础上,阐述了民意弥补司法形式主义的不足;同时,笔者认为司法权的行使不能不受监督,民意监督司法权的行使既有理论的依据,也有现实的需要。另外,基于社会民众对司法的心理情感和价值追求的分析上,笔者对民意增强司法的可接受性作了一定的论述。第三部分,笔者对当前我国民意与司法的冲突表现作了梳理、归纳和总结,并从理论和现实两个角度对司法与民意的冲突原因作了分析,并列举了司法与民意冲突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最后一个部分中,笔者试图通过法律价值观念的途径,阐述司法与民意各自的不同效能,在此基础上,从程序上提出协调司法与民意的途径,并对完善民意对司法的监督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