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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在婚姻法中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它将成为婚姻法上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研究课题。但是我国目前学术界尚未对同居问题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论述。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同居案件的逐步涉及,对同居的概念、类型、内容和后果等进行法律上的探讨是十分有必要的。故本文尝试通过婚姻家庭的视野对同居做一个全面、详尽的界定和论述,从而对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就不同类型的同居问题的法律调整提供一些参考与建议。 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本文写作的目的和意义。同居问题的日益复杂化,同时也暴露了我国现有法律对调整各类同居现象的不足和滞后。笔者认为法律的天平不应因道德或其他因素而偏向任何一方。对同居问题的全面系统的法律调整是关系着人权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的重要方面,是婚姻家庭法发展的大势所趋。 文章的第二部分从同居的基本问题入手进行论述。首先从语义、性质和法律三个不同的角度对同居的内涵作了概述。其次依据不同的标准将同居分类:根据同居主体的构成可分为广义的同居与狭义的同居;根据同居主体的身份可分为非婚同居、婚内同居和婚外同居;根据同居的时间又可分为长期固定的同居和临时不固定的同居。层层相扣,丝丝入里,尝试将同居较完整地展现于读者之前,为下文的深入分析抛砖引玉。最后从同居与婚姻家庭法的深厚渊源引出本文欲将同居纳入婚姻家庭法的调整的观点。 文章的第三部分是关于对非婚同居法律调整的论述。笔者首先阐述了非婚同居实质上是传统仪式婚的遗留问题、新时代新观念激发的时代潮流和鳃寡中老年人无奈选择三种产物的混合体,其虽是对传统婚姻家庭模式的冲击,却不是也不该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异端”。非婚同居者的基本权益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介绍了非婚同居在国内外的法律体系中的现有地位,并通过对外国法的借鉴对非婚同居的可能产生的问题,如财产、子女等的法律调整体系提出初步的设想。 文章的第四部分是关于婚内同居义务的论述。就分析当前学术界对夫妻同居义务立法的两类截然相反的观点,笔者认为于婚姻法中增设同居义务是现实的迫切要求,更是完善婚姻家庭法的必然。究其原因,笔者从同居义务在中外法制史上的发展历程和现代各国对同居义务的立法经验展开论证,并特别强调夫妻同居义务是夫妻对维护婚姻共同体的义务体现,反驳了反对设置夫妻同居义务的诸观点,证明同居义务的立法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文章的第五部分是关于完善对婚外同居法律调整的论述。原则上笔者对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外同居行为持坚决的否定态度。具体内容上,本部分主要是从婚外同居的三种表现形式(重婚、通奸与娇居)入手,逐一就其各自的内涵、特征和法律对其规范的力度等深入论述。并就目前我国的法律对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规范的不足之处(如“娇居”行为的社会危害极大而法律的调整力度又十分有限、受害方对婚外同居行为提出损害赔偿而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笔者对此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关键词:同居、非婚同居、婚内同居、婚外同居、法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