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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是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结算方式。信用证特有的运行机制不仅解决了买卖双方不信任的问题,还解决了信用证交易参加方融通资金的难题。信用证交易在严守独立性原则、严格相符原则的同时,也为信用证欺诈行为提供了天然的欺诈空间。为了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美国在司法实践中最早发展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严格相符原则的突破,是信用证制度的新发展。本文从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一独立性原则、严格相符原则着手,分析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论证了在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中,英美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成熟司法实践和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本文综合运用了理论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章。 第一部分阐述信用证欺诈的基本理论,包括含义、表现形式、产生原因。信用证欺诈是指商人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利用受欺诈方急于获利的心理,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作为欺诈的媒介,利用信用证自身流转方式的固有特点,所采取的一系列欺诈方法、手段及行为过程的总和。实践中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按照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从信用证的流转过程入手可以分为:利用伪造、变造或真实的信用证进行欺诈;利用伪造的单据进行欺诈、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欺诈。信用证欺诈的出现有外部经济因素的影响,但从法律角度看,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严格相符原则是信用证欺诈产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部分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条件。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出现实质性欺诈时对信用证独立性的有限排除,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信用证交易中的善意人。欺诈例外原则的理论基础包括:公平、正义理念;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面临着两难境地:优先适用体现公平、正义理念的欺诈例外原则势必造成对体现经济效益的独立性原则的有限排除。本文在比较各国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标准后,认为信用证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