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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机构也处于快速的发展过程之中。从1998年开始,政府就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做准备,投入了巨额的资金。2005年10月,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挂牌上市,通过简单的计算发现建行的市值小于国家为其上市投入的资金。有研究认为中国在现阶段实行的是金融约束政策,而金融约束政策一个很主要的目的就是为银行谋取租金,促进银行的成长,但似乎是事与愿违。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本文应用金融约束理论探讨我国金融政策发挥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中国金融政策的考察,结合金融约束理论的政策主张,认为我国在1996年至2003年这八年间完全具备实行金融约束政策的前提条件,并且也存在着存贷款利率限制、市场准入限制和资产替代限制政策三大政策,可以说,我国在这个阶段实行的是金融约束政策。通过将我国实行金融约束政策的这八年的存贷款利率与其他国家的利率数据和非正规金融的贷款利率相互对照,估算出我国金融约束政策分别为银行部门和企业部门创造的租金。根据租金规模可以得出结论:我国金融约束政策创造的租金更多地分配给了企业部门,政策更倾向企业部门。
现实中中国的银行业存在着大量的不良贷款,银行部门的所有者权益和八年的盈利总和加在一起都无法冲抵这些不良贷款。如果没有国家的资金支持,中国的四大国有银行都将陷入灭顶之灾。这样就出现了金融约束政策理论效果和中国经济实践的矛盾,两者截然不同:中国的银行既没有实现自身的成长,也没有实现贷款质量的提升。银行和企业的产权都归国有,存在着内部人控制和外部人控制的现象,使金融约束在中国发生了变异:大量的不良贷款事实上造成了倾向企业的租金二次分配。银行和企业的国有性质使得金融约束政策实际上还是为政府创造了租金,使中国的金融约束政策带上金融压抑的色彩。由于不良贷款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使得金融约束的租金被浪费,至少银行没有自身独立发展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金融约束政策在发展中国家推行还需要满足的条件是银行和企业不能都归政府所有,否则租金实际流向政府,造成金融约束政策的变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