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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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揭开了中国农村深度改革的序幕,宣告了中国改革事业在三十年后螺旋式上升的起点。这次中国农村改革所依赖的路径仍然是农村包围城市,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仍然是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和农民权益问题,所不同的是我们已经从改革的浅水区趟入了深水湾;改革目标已经从消除贫困、满足群众的基本物质需求转变为破局城乡二元,推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在农村改革中,土地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而当下农村土地问题的焦点是集体土地流转的立法。现在的《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无论从法治精神还是立法技术上都存在着许多的缺憾。集体土地流转是一个庞大又有机关联的体系,现行法律只是粗略地讲,简单地干,尚待完善。集体土地流转所应具备的原则、程序机制及救济制度基本都没有在立法中得到体现或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建立一个系统的关于集体土地流转的法规体系不仅可以,还十分必要。当前可以考虑“集体土地流转法”的立法,然后再制定“公益性建设用地征收程序法”、“经营性建设用地政府代售法”,并相应修改现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乡规划法》等其他法律中的相关条款,形成集体土地流转法律体系。本文以宪法学为视角,通过历史分析、规范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讨论现行集体土地流转的制度模型及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集体土地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及救济。第一章“导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与中国的发展、农民生存状态之间有直接的关联关系,集体土地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宪法规定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属于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但同时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即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将集体土地征收变为国有土地。这就产生了一个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的基本矛盾,即只有国有土地才能代表和体现公共利益,而集体土地的存在是会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的,这与集体土地的公有性质发生了矛盾。集体土地的基本矛盾直接影响了土地的流转,又因为其源于宪法之规定,故有宪法学研究之必要。集体土地流转立法是对我国宪法实践的丰富和发展、是对农民经济权利的保障,集体土地流转的权利保护是人权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土地流转改革是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是当今中国宪政研究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第二章“集体土地流转的现状及障碍”。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集体土地可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从而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层面的流转;除此外,集体土地流转还有承包经营权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宅基地流转等类物权层面的流转,因为根据现在法律,有些流转形式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虽已经具备物权特征,但还不能归入理论意义上的物权概念范畴,故称“类物权”或“准物权”。现在两种流转模式存在的问题有,原则不明使流转规范内容缺乏逻辑的统一性,影响集体土地流转目的的实现,也无法借此判断公共权力和集体组织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程序不当,程序内容机械决定,缺乏沟通和协商的余地,也缺乏预测和限制的尺度,程序条款数量少,可参与面狭窄,缺乏中立性、权威性、既定力和强制力;救济不力使得权利实现及尊严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救济机制配置不平衡,过多依赖行政手段弱化了司法最终救济的法治原则,相关立法缺乏科学规划及现代法治理念,政出多门,设置复杂,存在不规范乃至无法可依的状况,保障性、协商性和自治性不足。第三章“集体土地流转的原则”。集体土地流转原则是集体土地流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流转程序、流转规范及救济机制的价值基础和法理来源。集体土地流转原则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民主协商原则。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原则是一切集体土地流转行为得以发生的基础前提和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没有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尊重与保护,集体土地制度将走向消亡,自然也就没有集体土地的流转。平等保护原则主要约束法规、政策制定机关及集体组织,要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集体组织在制定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方案时,平等地保护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流转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对相同情况同等对待,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既反对特权和歧视,也反对绝对的平均主义。平等保护原则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原则的巩固和深化。公共利益原则是公权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对于集体土地流转权利的限制,表明集体土地作为财产所应承受的社会义务,体现了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公共利益原则的运用应以正当程序为前提,受正当程序原则约束。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在于将集体土地流转的方式、方法、步骤、空间、时限等通过合理程序予以明确来规范行政权力、集体自治权力、优势地位一方权利的行使,保护处于弱势的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最终提高结果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民主协商原则重要性的被强调很大程度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对尊严和人权的逐步认识有着密切的联系。保障农民参与集体组织意思决定的民主协商原则能够提供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平等互信、交易安全,能够满足人民从内心和精神上所需要的人格尊严和人权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政治文明在集体土地流转中的重要延伸。第四章“集体土地流转的程序”。集体土地流转立法以程序为规范主体,通过程序确定流转主体、过程、顺序、方式、方法及时限是实现集体土地流转的必经途径。根据集体农业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因归入城区而需要改变土地权属的公益性、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特点,本文提出还原征收制度本来面目,缩小征地的适用范围,根据建设用地的用途区分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构建公益性建设用地的征收程序,只有当公益性建设用地需要时,才能依据《宪法》的“公共利益”条款,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相应地,征收制度和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流转同样不适用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建构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政府代售程序是同时发挥好市场规则、竞争规律及政府监管职责,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使农村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的理想选择。对于承包经营权流转,本文主张立足现有制度机制,完善集体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对于农村中存在的集体建设用地尚没有国有化的条件及必要,本文提出有限制有流转的观点,构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程序。第五章“集体土地流转纠纷的救济”。集体土地流转救济是一种权利,一种补救的方式或途径,同时也是国家为及时、公正维护集体土地流转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从纠纷类型下手,了解纠纷的性质及分类,才能理解好救济制度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更新的建构意见。集体土地流转纠纷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侵害与行政管制中的权利侵害两种主要类型。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包括因集体农业用地承包经营、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宅基地建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行政管制中的纠纷包括因规划管制、集体土地调整、承包经营权非市场化干预、农民住宅用地审批、国家征收、集体土地行政登记引发的纠纷。本文分析了现在救济法体系的缺陷,提出从私力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国家赔偿四个方面系统完善集体土地流转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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