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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龙挪用公款一案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崔建龙辩护律师在庭审阶段提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本案出现的争议在本质上反映了我国立法在这一方面的不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0年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做出了立法解释,对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一个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村基层组织的认定、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认定、公务行为的认定及公款性质的认定等方面。本文以崔建龙挪用公款一案的争议焦点为切入点,重点对发生在农村的职务犯罪问题进行探讨,阐述自己的观点,以期对司法实践和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法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