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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是威胁人类社会的一颗毒瘤,其毒害已遍及全球。我国同样也遭受以“东突”为代表的各种恐怖势力的威胁。为了应对这种来自非传统领域的安全威胁,我国通过立法手段积极改善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立法薄弱的状况,其中,《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是我国在该领域刑事立法的重大成就。而随着《刑法修正案(九)》颁布生效,对上述新型犯罪的概念阐述、犯罪构成条件分析、以及相关疑难问题的司法界定等问题的研究亟待开展。 本文内容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新型犯罪概述。主要阐述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新型犯罪立法修正的背景,修正的理论根据,并对这次立法修正的现状、意义和不足进行了评述;第二部分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新型犯罪的构成。在刑法语境下分析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含义,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重点结合“犯罪四要件”理论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新型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新型犯罪罪名的司法适用。基于刑法谦抑性理念,阐述了刑事立法扩张情况下,在司法环节突出人权保障理念的必要性。同时,对《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八个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新型犯罪罪名的罪状、在司法适用中需注意的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