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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我国婚内侵权的纠纷或案件就始终存在,但在封建时期,受“男尊女卑”以及“法不入家门”等思想的影响,大多数人包括官府在内并不承认婚内侵权行为,而“人权”观念的缺失,使彼时的人们根本不懂得主张自己的权利,更不会用法律进行维权,只能默默忍受婚内侵权带来的侵害。过去的婚内侵权更多体现于家庭暴力方面,而时至今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演变,婚内侵权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而随着当今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渐强化,人们更加注重维护自身全面的权益,婚内侵权及其救济问题也就凸显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实现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重大突破,但就婚内侵权的救济而言,在刨除离婚的选择外,该条并无太大作用。面对频发的婚内侵权案件,我国当前并没有相关的具体法律规范,如此一来便出现了法院在受理该案件时因无法可依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甚至导致受害方因权益受害却得不到保护,进而发生更严重的刑事案件。因此,本文在充分认识婚内侵权特殊性的基础上,着眼于现实社会的需要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引,认为我国需要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婚内侵权救济制度,明确婚内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并结合国内外经典理论,提出在立法层面上应作出的改变,以求对我国婚内侵权问题的缓解有所启迪。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婚内侵权行为的概述,简述婚内侵权行为的基本概念以及婚内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另外介绍了婚内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第二部分对婚内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中外立法与理论的比较研究,先列举了两大法系对于婚内侵权责任的立法规定,然后指出了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当前的立法状况,最后是我国理论界对于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不同态度,并阐明了本文的观点。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对于我国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构想。包括构建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提出了针对婚内侵权责任制度所应当进行的努力,并由《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引出对我国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