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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是债权人据以参与破产分配并获得破产财产的依据,直接影响到该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切身利益,200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经济市场化的秩序需要,它借鉴了国外立法经验,凝聚了国内法律人士的心血,在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债务人财产等制度上既有借鉴也有创新。但是在破产债权问题上还存在着一些欠缺和不明确,如特殊债权的申报范围、管理人审查债权的方式、债权异议程序、未确定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具有债权人会议资格等法律问题均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指导和司法解释。同时由于企业类型、行业、经营范围的不同,每个个案的破产债权又各自具有鲜明地特性,本文尝试通过若干个案例,包括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案、SP公司破产案、HX房地产公司破产案,试图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针对破产债权制度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案例中所特有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希望对完善破产债权规定以及同类型的破产案件顺利进行提供帮助。 本文分五部分,绪论部分主要是对案例情况进行介绍,并简要说明各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为破产债权基本理论。该部分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概括了破产债权的概念以及《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企业破产法》对其立法的区别对比,介绍了破产债权的特征,以及破产债权的范围,着重对有财产担保债权、附期限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因委托产生的债权等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提出现有债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案例引出债权的申报、审核、确认制度中所存在各种问题。第四部分系对提出问题的完善和对策建议,包括债权申报制度中的特殊债权范围、申报期、税收债权申报的明确,债权审查主体的明确,解除租约合同债权、特殊人才劳动债权及价值补偿的确认,以及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资格及表决权的完善。第五部分为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