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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DSB裁决作为目前国际法上最具执行性和准司法性的法律机制结果,一直以来备受国际法学界的关注。但这种研究与分析更多的是从DSB裁决的国际法依据、程序性事项、事实确定与法律解释等各个方面进行的,反而关于DSB裁决的最后执行步骤,国内学界除了对涉及中国的某些案件进行分析之外,其他案件几乎未有涉猎。然而DSU对于争端裁决的执行方式、执行时限、执行审查程序、贸易报复程序等等,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模糊而又不确定,时常引起胜诉方与败诉方对是否完全执行的分歧。在DSB裁决执行过程中的模糊地带和国家博弈时常被学界所忽视。截止至2012年11月,中国已经成为DSB机制的重要参与方,被诉案件增长迅速,申诉案件仍偏少。然而,无论作为申诉方或被诉方,都面临着如何对待DSB裁决执行的问题。如何通过合法利用DSB裁决的执行机制与程序,最大限度的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将比进行案件法律解释部分研究更为紧迫和重要。鉴于中国参与争端解决的现实情况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本文以研究欧盟执行DSB裁决的实践立场和策略为核心,从对欧盟执行DSB裁决实践做法的具体分析和策略总结分析欧盟的实践和技巧,寻找一种视角下的某些策略,给中国一种新的思考,引导未来更多新的中国借助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新战略和新做法。第一章以WTO争端解决机构共受理成员方提起的447件争端案件为基础,纵览欧盟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活跃性,分析欧盟提起的87件申诉、接受的72件被诉案件相应的被诉方和申诉方,使得论证欧盟如何具体执行DSB裁决问题有了充分的实践行动基础性和理论研究必要性。第二章按照WTO官网对案件现有状态的分类标准,欧盟被诉的26件案件涉及裁决执行问题,文章分拆细究了欧盟被诉案件执行17类现状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第1类“磋商”争端案件和第2类“DSB同意成立专家组”争端案件;第7类“报告通过,无需采取进一步行动执行”、第8类“报告通过,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执行”争端案件;第9类“被申诉方通告执行完毕,无执行一致性异议”、第10类“双方达成执行协议”争端案件;第11-15类涉及执行情况审查及报复措施的争端案件;第16、17类以其他途径解决的争端案件。第三章总结了欧盟执行DSB裁决的三大类型(执行、拖延、不执行):“基本执行或有效执行”案件17件,占65.4%;“拖延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9件,占34.6%;“拒绝执行或变相不执行”6件,占23.1%。因此总结归纳出欧盟基本执行立场和态度:第一,欧盟作为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参与方和价值引领者,“基本执行或有效执行”了绝大多数DSB裁决;第二,在涉及欧盟敏感或核心议题的争端裁决时,欧盟实际采取“拒绝执行或变相不执行”的强硬立场;第三,欧盟执行DSB裁决广泛采用“拖延”战术,涵盖执行时间、执行内容等多个方面;第四,欧盟执行中充分运用执行方式自决权,以“变相执行”的各个击破、息事宁人战术维护自身制度利益。第四章从立法措施和行政措施两个方面考察分析欧盟内部整体层面执行DSB裁决的主体、程序、协调机制及实践例证等。一方面,考察涉及行政措施的DSB裁决的执行问题(Council Regulation (EC) No1515/2001),分析行政措施修改执行的相应主体和程序——2001年欧盟理事会条例(EC)第1515/2001号文件之规定,并以实践案件DS397案中行政措施修改执行问题进行论证分析。另一方面,考察涉及欧盟立法措施的DSB裁决执行问题,研究立法措施修改执行的相应主体和程序——《欧洲联盟运作条约》之规定,分析DS397案中的立法措施修改执行的问题。第五章检视欧盟执行DS397裁决法律问题。首先阐述欧盟DS397案中主要的法律问题:欧盟关于个案处理待遇的“单独税率”规定;企业个案处理待遇的“单独税率”申请程序;中国应诉企业无法获得个案处理待遇“单独税率”的原因分析;个案处理待遇“单独税率”的规定对我国应诉企业造成的影响。随后,分析了欧盟委员会关于执行DS397的复审公告——2012/C66/06号公告与2012/C86/04号公告,并考察了欧盟委员会执行DS397复审结果中反映出的法律问题。检视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以及DS397裁决执行中《欧盟反倾销法》修改,评价欧盟执行的虚实并存。可见欧盟在执行DS397案裁决中:第一,尊重的姿态,全面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权利及程序;第二,敷衍的实质,尽可能的维持欧盟内部原有制度的稳定;第三,充分的空间,裁决的的修改执行结果顺势“暗藏玄机”;第四,实虚的兼顾,国家实用主义与贸易自由主义价值并重。第六章注重论证中国从欧盟执行DSB裁决的实践中可以得到的国际法借鉴与反思。首先,从WTO中DSB案件执行现状数据的剖析与检视中归纳出以下结论:第一,磋商解决占据DSB案件的1/3比例,显示DSB争端解决机制之平台性和法治性;第二,执行情况审查和报复措施争端案件共20件,表明DSB案件执行成绩斐然;第三,美国、欧盟之执行争端和实践显现DSB执行机制存在的选择性和非补偿性弊端;第四,中国参与DSB之实践说明中国仍然需要提高申诉策略和应诉技巧。然后,阐述欧盟DSB裁决执行现状对中国之借鉴意义。第一,中国当前国内和国际经济压力巨大,DSB裁决执行策略需要同步升级;第二,世界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要求中国不能“独善其身”,反需“借力打力”,“师夷长技以制夷”;第三,国际法、国内法双管齐下,中国需要以“实用主义”原则保障国内发展利益。具体而言,欧盟DS397裁决的执行对中国也有大的启示价值。最后总结陈述,中国学习借鉴WTO成员方及欧盟执行裁决法律技巧之路任重道远,更好的利用DSB机制中的程序和权利以实现中国国家利益已然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