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执法规范化问题研究 ——以江西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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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随着美丽中国战略的实施,作为生态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林业发展已经进入新阶段。但是近些年来由于针对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频频发生,如存在滥砍林木,将林地随意占用以及违法经营木材加工、运输木材违法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也常常见诸报道;森林火灾的发生频率也比较大,针对森林资源犯罪出现了成员复杂化、犯罪形式多种多样等特点。森林公安是我国维护林区社会治安和保卫森林资源的一支极其重要的刑事执法和治安行政管理力量,是一支重要的专业力量,在新时期森林公安需要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尽可能减少自身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自身的行政执法地位,向执法管理工作规范化发展,实现更好地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本篇论文主旨在于通过研究武江西省森林公安执法规范化这一典型案例,在全国森林公安执法规范化管理的原有模式上创新管理方法,起到以点带面更好的对森林公安执法进行规范,从而保护江西省的森林资源。本文主要运用文献调研法、实地调查法、系统分析法以及问卷调查法等方式,利用公共治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等理论,对江西省森林公安执法规范化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研究。首先本文对江西省森林公安规范化执法现状介绍。包括机构建设、队伍建设以及江西省森林公安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其次,对江西省森林公安执法规范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存在的问题包括执法程序不够规范、在不正当执法方式、执法主体办案效能不高、标准化执法开展难度大、执法部门末建立规范化联治格局、执法信息化缺失等。分析其原因具体为民警服务理念淡薄、人力资源不足、执法权限受限、“互联网+”手段未充分运用等。最后针对江西省森林公安执法规范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从提高“执法为民”的服务型警务理念、加强保障,完善执法环境、整合资源,推进联防联治执法办法、“互联网+大数据”提升执法水平等几个方面有针对性的对当前江西省森林公安执法规范化管理作出改善,从实践方面,针对江西省森林公安执法规范化发展来说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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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检察官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综合个人认知和价值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三种情形。而只有酌定不起诉,检察官才具有裁量权。所以我国的不起诉裁量权,归根结底是检察官酌定不起诉裁量权。不起诉裁量权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产物,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刑罚个别化刑事政策,是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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