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裁量权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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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检察官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综合个人认知和价值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三种情形。而只有酌定不起诉,检察官才具有裁量权。所以我国的不起诉裁量权,归根结底是检察官酌定不起诉裁量权。不起诉裁量权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产物,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刑罚个别化刑事政策,是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内在要求。同时,在诉讼价值上,不起诉裁量权还发挥着案件分流、保障被害人权利、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因此,不起诉裁量权不仅仅具有理论上的巨大优势,还彰显出巨大的实践价值,是刑事诉讼制度中亟待擦亮的沧海遗珠。危险驾驶作为我国第一大规模的犯罪类型,且醉驾型危险驾驶所占刑事案件总量的比重不断攀升。以醉驾型危险驾驶为例管窥不起诉裁量权适用现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说服力,能够帮助我们比较全面地掌握不起诉裁量权适用的全貌。经过数据分析和实务研究,我国不起诉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适用比例过低、认识上存在误区、各地裁量基准不一、被害人权利保障不力、审批流程繁琐、衔接配套措施缺位等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导致其本身在案件过滤、简化程序、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功能受限,不利于这一制度效能的发挥。鉴于此,为了更好地贯彻非犯罪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突出刑罚个别化,考量公共利益和诉讼效率,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通过立法司法更加充分地适用不起诉裁量权,廓清认识上的误区、明确裁量基准、加大认罪认罚案件中不起诉裁量权适用、丰富不诉后的非刑罚措施。同时强化内外监督和制度约束,完善检察系统上下级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改良“申诉+自诉”的制度构造,完善公开审查机制,推动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更加稳健、务实、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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