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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源地的保护与发展问题上,由于流域生态效益的外部性和水资源的准公共物品特性,上游保护、下游受益;源头保护,邻域受益的现象普遍存在,所以,对流域水源地区因保护环境而使经济发展受到限制带来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已成为流域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举措。生态补偿机制是解决资源与环境领域外部性问题的一种制度安排,国内外各种形式的生态补偿案例已显现出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对实现区域公平和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建立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是促进流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目前,以水源保护为目的的各种补偿制度,普遍存在资金来源单一、补偿利益主体不明、补偿不到位等问题,这是造成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困难重重的重要因素,也是导致水源地经济社会发展远远落后于其他地区的重要原因。由于生态环境功能的多样性和流域内不同区域间利益关系的复杂性,生态补偿必然不能成为简单的上下游之间的扶贫式补助,而应对整个流域内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全面考察,在分清权利、责任界限的基础上,提出完整的补偿方案和合理的补偿标准。
水源地居民为保护水源,一方面要加大环保投入,须付出“超额”环保成本;另一方面,发展受到种种限制,存在发展机会成本损失。作为下游地区,享用了上游的洁净水源,理应向上游支付其为加强水源保护而付出的“超额”环保成本;而水源地削减工业企业,限制种养殖行为,为其它支流腾出了环境容量,其它支流地区也应该为此而向水源地支付“机会成本”补偿资金。同时,下游有责任和义务监督上游各支流地区的环境行为,一旦受到上游污染,则可提出污染赔偿。建立在此三方利益关系分析基础上的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生态补偿,也才能真正发挥对水源地的保护作用。
本文站在促进全流域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以生态补偿和排污权交易相关理论为基础,从平等发展权的角度出发,通过深入分析流域内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关系和现行绍兴市小舜江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引入支流域间排污权交易机制,健全完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思路,并对横向补偿机制的构建进行了初步设计。其基本思路如下:
尽管出于环境保护的全局考虑,对不同地区划定了不同的生态功能,但因此而限定的不同的污染物排放强度标准,并不能否定不同区域间的居民拥有相等的排污权利这样一个事实。以平等发展权为依据,公平合理分配各区域的初始排放权;以环境功能需要为依据,确定区域实际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由此产生的差值便可作为交易的对象。从而使水源地牺牲的发展权能通过市场交易的形式得到合理补偿。这是本文最主要的观点,也是建立完善水源保护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环节。
本研究对进一步明确流域间环境权益归属,增加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来源,推进流域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