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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是经济学研究中的重要概念,也逐渐引起了法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的重视。在各个学科领域内,政府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成为共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具有典型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政府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业主,将工程发包给市场主体恰好体现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责。研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发包中的法律问题对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这一公共产品的供给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发包要通过公开招标来实现。在现行招标投标制度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招标投标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值得讨论。典型的问题如低价中标的法律界定与判断权归属、评标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和权利义务、转包和分包的相关法律问题等。 本文的引言部分介绍了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现状和写作思路。第二章主要讨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公共产品属性,并基于这一基本属性,说明发包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重要作用。第三章主要讨论公开招标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发包的主要方式的主要程序和法律性质。第四章讨论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发包中的三个典型法律问题。第五章主要论述政府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发包中进行监督的手段。最后一章结语阐述了研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发包法律问题的必要性,并说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发包中的政府监督体现了经济法作为政府干预之法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