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国家审判机关在案件诉讼主体缺席庭审时继续推进本案审判活动并对缺席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所必须遵循的法定诉讼程序。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与控辩双方对席、法官居中裁判情况下的刑事普通程序相对应,同司法传统强调的在场参与原则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保障被告人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能够有效行使辩护权利始终是该程序在运行过程中需要面对的最大难题。尽管针对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探讨和争论从未停歇,但在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进行反复权衡的基础上,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最终在世界大多数法治国家得以审慎建立和缓慢发展起来。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突出特点有三:一是被告人一方不出席法庭审判;二是该程序在效率价值方面有所侧重;三是为尽可能弥补被告人缺席对刑事审判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尤其重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辩护权利从广义上来讲是指被追诉人为进行辩护活动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的总称,除囊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与反驳的权利外,还涉及证据调查请求权、上诉权、申诉权等权利。有学者按照诉讼阶段将广义的辩护权划分成准备性辩护权、反驳性辩护权、救济性辩护权等几类。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作为对席审判程序的必要补充,重视保障刑事缺席被告人辩护权利是其确保正当性和实效性的必然要求。从当前各国立法对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上来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启动条件较为严格,适用范围也相对有限。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刑事缺席被告人辩护权能够获得可靠保障是支撑该程序得以正常运行重要基石,保障刑事缺席被告人辩护权不仅符合尊重刑事缺席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要求,而且是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效率与公正之间关系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弥补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固有局限,也有助于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占据主动。尽管由于受到不同社会传统、价值理念以及诉讼模式的影响,不同国家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存在诸多差异,但是不难发现其中也存在着共通之处:域外刑事缺席审判程序重点保护刑事缺席被告人的程序知悉权,刑事缺席被告人有更多的机会向法庭陈述意见,有力的辩护制度也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合理运行提供了支撑。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正式确立。立足于新时代本国国情和司法实践是研究分析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关键。为配合当前反腐工作逐步深化的现实情况、呼应监察体制改革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时代需求、回应人民群众对廉政风气和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期待,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在解决刑事缺席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的同时兼具境外追逃、追赃功能,其适用情形可以被归纳为三种:对特定刑事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即符合条件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对患有严重疾病被告人缺席审判;对已死亡的可能无罪被告人缺席审判。就诉讼活动不同阶段的辩护权利保障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审判前准备阶段规定了刑事缺席被告人被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的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在法庭审理阶段规定了刑事缺席被告人将依据普通程序相关规范行使陈述权及辩论权等;对于一审宣判后续阶段的辩护权利,刑事缺席被告人在一般上诉权的基础上还享有审理过程中到案自动重审权、裁判生效后到案提出异议权。可见,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对刑事缺席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予以尽可能全面和多角度的保障。不过我们也不能忽视:对于审判前准备阶段的辩护权利,我国法律现有规范较为粗疏,文书送达规定较为单薄并且在程序知悉权的保障上也存在不足。就法庭审理阶段的辩护权利而言,我国刑事缺席被告人自主辩护渠道不畅通、律师的辩护难度增加,反驳及辩护的实效存疑。至于案件一审宣判以后,从客观实际出发合理对刑事缺席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利进行救济进一步规范和提供协助和才是提升现代刑事诉讼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的正确选择。在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还是一项相对年轻的诉讼程序,并且由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案件在范围上的有限性,截至目前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寥寥无几,其能为制度运行情况提供的参考和反馈也实在有限。对于刑事缺席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利方面的争论,以实践检验结论固然可靠,但是如果一味等待经验指导又不免过于被动,故在此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产生不适应的问题实有必要。加强对审判前准备阶段辩护权的规范指引,构建完备合理的送达程序并明确法官释明义务的内容;为被告人自主辩护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择优选取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法庭审判也将对提升法庭审理阶段辩护权的行使效果有所助益;提高刑事缺席被告人近亲属的诉讼参与度,明确不同主体提起上诉的效力,合理规范被告人异议权的行使也有利于完善对刑事缺席被告人一审宣判后这一阶段辩护权的规范与保护。保障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得以合理、有效行使辩护权利,既是确保刑事缺席审判活动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巩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正当性基础的应有之义,也是彰显刑事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和深化现代法治人权理念的必然选择。优化刑事缺席审判程序须在理论层面先行探讨,在适合国情的理论引导下,实践推进才有可靠的制度边界,法治建设创新才能扎根于中国特色的深厚土壤迸发出生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