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陆续建立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实现了全覆盖,其他社会保险也在稳步推进,社会保险体系已初步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既是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社会保险制度能否得以实施和可持续的前提条件。为此,确立一种运行规范、管理高效、征缴有力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就成为了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在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这样规定就认可和合法化了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存的二元征缴格局。但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直到2011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这种独特的二元征缴格局仍未得以打破,相反,模式运行中的弊端却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险法制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笔者从我国社会保险费二元征缴模式的弊端和改革的必要性为切入点,有效避免部门利益的困扰,完全站在第三方的角度,充分运用多年审计监督检查的结果,对云南实施8年多来的地税机关统一征缴社会保险费的管理模式、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总结成功经验和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地税机关统征社会保险费模式的政策建议,希望能为有关部门和领导决策提供一点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