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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外披露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主要载体是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又是投资者和债权人获得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重要途径。自有效市场假说提出以来,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一直被视为保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只有保证真实、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才有助于报表使用者的正确决策。但是近年来资本市场上频繁出现对年度报告进行重述的行为,且有越演越烈之势。这引起了国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他们从不同的视角研究了重述公告发布后所造成的市场反应。与国外相呼应,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过程中出现了一种较为特殊现象,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后频繁地以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方式发布各类年报补充及更正公告,对年报中存在的错误或信息遗漏进行更正或解释,我们称之为“年报补丁”。上市公司的这种年报补充或更正行为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务重述,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环境构成了严峻挑战,国内学者对此也给予了广泛关注。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大量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特定的经济和制度背景,站在债权人的角度,研究了财务重述对银行债务契约的影响。我们从wind资讯选取了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发布年报补充或更正公告的上市公司作为我们的初始样本公司。然后进一步从初始样本公司中筛选出能获得债务契约相关数据的上市公司。最后我们采取了多元线性回归与有序多元logistic回归的现代统计学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年报重述对银行债务契约的影响作了深入探讨,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研究发现财务重述前后的银行债务契约会有显著变化。具体来说,相较于财务重述前的贷款,财务重述后的贷款银行会要求更高的利率差和倾向于更短的贷款期限。从贷款的保护性条款来说,重述后,银行会倾向于提高贷款的保护性要求,要求更严格的贷款条件。第二、进一步研究发现,在考虑产权性质情况下,民营控股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并没有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重述承受着更高的贷款利率增幅、更短的贷款期限、更严格的贷款保护性条款。上述结果表明,我国银行已能通过债务契约对上市公司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增加国内财务重述相关领域的研究内容和拓宽债务治理论应用的范围,也能为评价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提供一点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