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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利益是一个经典的民事诉讼法术语,它起源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按照传统理论,诉的利益和诉讼标的、诉讼主体一起作为诉权要件存在于诉权理论之中。诉的利益理论的应用涉及到民事诉讼法诸多理论的构建和程序环节的设计。早在一百多年前,有关诉的利益的讨论就在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蓬勃展开,可以说,本世纪在各法治国家勃兴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观念和程序设计,从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这一抽象的理论问题的讨论和探索。在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中,诉的利益是一个倍受重视的问题,它涉及到如何理解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民事审判权的界限、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资格和权利保护利益等基本范畴。本文从广义上的“诉的利益”概念出发,结合我国实际探讨这一理论对当事人问题、民事诉讼主管问题的意义。笔者也正是因此将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前言中简单介绍了诉权理论的发展过程,指出诉的利益理论正是在诉权理论发展到“公法诉权说”以后,根据“权利保护请求权”学说而提出的。这一理论将诉的利益和当事人适格作为诉讼的权利保护要件,并主张从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移行领域”的高度来探讨诉的利益理论。第一部分介绍诉的利益理论的发展、各种形态的诉的利益,着重于从狭义上介绍诉的利益的内容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应理论,主张从二元论的角度(不囿于现有的诉讼一元论,认为诉的利益仅具有诉讼法上请求司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出发,给诉的利益确定一个合理的内涵。并将诉的利益的本质、诉的利益的消极功能、权利生成功能及各种诉讼形态下的诉的利益展开论述。第二部分将诉的利益应用于当事人理论。从我国现有的民事当事人的一般规定出发,通过比较法上的探讨,介绍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以及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发展和演变,并突破大陆法系国家“管理权说”的局限,主张将诉的利益理论作为当事人适格的统一基础。主张我国立法应增加当事人适格的规定,以有利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第三部分将诉的利益理论与民事审判权相联系。主张以诉的利益为基准划定我国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认为两者界限应大体一致。并从现有的民事诉讼<WP=4>主管范围的规定出发,结合诉的利益理论提出了改造我国民事诉讼主管的设想:主张赋予民事诉讼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解决一切私权纠纷的内涵1;在承认行政机关管辖民事纠纷权力的同时,主张划定民事审判权与行政权的管辖界线;最后通过剖析新型案例,采用实证方法说明了诉的利益理论的适用。结论部分简单概括了文章的主要观点,指出诉的利益理论在作为实体法和程序法联结桥梁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主张依此为基础整合现有的当事人制度和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观点,诉的利益是民事诉权要件之一,对于这一理论的研究应当将其置于诉权理论中,结合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才能发挥其巨大的理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