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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以限制知识的传播与使用为代价实现权利人对知识产品的控制,从而赋予权利人对知识的专有权,这样一种专有权的正当性值得我们思考。而当信息社会来临时,知识产权制度遭到了更多的质疑。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内容和保护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利益平衡机制发生倾斜,私人利益有侵占公共利益之嫌;另一方面,新的信息载体层出不穷,当知识产权扩展至这些新客体时,自身理念的完善性和体系的协调性也面临挑战,在应对一些边缘性客体时尤其如此。面对知识产权遭遇的危机和挑战,本文提供的基本思路是:将知识产权置于信息权利体系中,从信息以及信息社会的角度,对其正当性加以分析;并以信息权利体系为依托,实现知识产权在信息社会新环境中功能和体系的正当性回归。除了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本章介绍了知识产权正当性遭遇的挑战。首先,知识生产的历史继承性对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提出质疑。其次,随着社会发展,知识产权不断扩张,造成了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的失衡,知识控制与知识获取的矛盾愈演愈烈。再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信息社会的推进,知识产权在应对层出不穷的新客体时遭遇了体系化困境。第二章信息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一种能够涵盖所有信息的权利类型,为信息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提供规范指引,信息权利应运而生。信息权利是指,以满足一定条件的信息作为权利客体的法律权利类型,它是由多个子权利构成的法律权利束。这些子权利包括信息财产权、信息获取权、信息隐私权、信息传播自由权、信息环境权和信息安全权等。信息权利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特定的信息;信息权利在外延上大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属于信息权利的一个子集。第三章本章从信息权利的视角,论证了知识产权赋予权利人专有权的正当性,并以信息权利为依托实现知识产权体系的正当性回归。首先,知识产品的信息属性为知识专有的正当性提供了支撑。知识产品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息,因而具有无形性、非排他性、非消耗性和难以控制性。正是基于客体的信息属性,使得知识产权具有如下正当性:克服了私人保护机制的缺陷,鼓励知识公开;克服了知识产品公共产品属性、激励知识创新;有效解决信息生产悖论,促进知识传播;兼顾了知识生产的特性,创设了利益平衡机制。其次,信息权利体系下信息获取权对知识产权形成制约。信息获取权着眼于社会公众利益,可以对知识产权利益失衡进行矫正,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利,重申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再次,信息权利为知识产权体系的正当性回归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制度依托。对于层出不穷的信息载体,如果强行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则会破坏知识产权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信息权利提供了两种可能的解决路径:一是在信息产权的统帅下为这些新客体提供专门制度保护,而信息产权也将克服专门制度的灵活性不足问题;二是在信息产权概念下,回归私法保护体系,当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专门保护制度均未涵盖一项新的客体时,可以就其信息产权的属性,寻求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私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