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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信息通过网络等高科技手段高速传播,国际交往中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成为基础和主要内容,这也使得个人信息隐私面临巨大的威胁。为了平衡信息时代发展的需要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之间的关系,许多国家都在因时因地制宜地制定有关保护个人信息隐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国台湾地区民事法律发展起步早,对个人信息隐私的重视和研究比较深入,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相比之下,大陆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提出隐私权这一人格权概念,从此隐私权在大陆民法体系中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可以采用直接的法律手段进行保护,有效的弥补了长期以来通过名誉权来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不足,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事法律对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重视,使大陆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通过比较两岸民法关于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相关立法,有助于发现大陆民事立法关于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立法的不足和缺陷,例如,分散的立法模式,没有形成完整而成熟的立法体系,法律条文对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内容的不明确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和执行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和基础,大陆法律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首先要确立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宪法依据。而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应该是和谐统一,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因此,民事立法在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同时应加强与刑事、行政立法的耦合。故,我国民法对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路径应是:一方面,在严密民事法网的同时加强民事立法的超前性以适应信息时代事物瞬息万变的需要,还要加强民事立法同刑事、行政立法的耦合。另一方面,要加快制定《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法》的进程,充分发挥单行法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作用;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设定专门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监管部门;还要提高全民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意识,与法律保护形成合力,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