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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福利化运动深入发展,由公共行政组织与私法组织协力推动服务行政日益成为重要的公共行政趋势,公私协力行政既创新了行政行为模式,也带动了公共行政组织形态的发展变革,形成了兼具公私色彩的特殊的公私协力组织。对于具备组织形态、处于公私协力关系之中、具有合法性的组织可识别为公私协力组织,从而具有确定力、行政力和组织力。公私协力组织内部治理与现代治理理论紧密衔接,要求在内部治理模式上更充分地体现出开放和包容的特征,实现内部治理主客体关系多元化。公私协力组织内部治理法治,建立在公共行政组织和私法组织等原始性组织法治基础之上,同时具备特殊法治要求,表现为更深刻的民主之治、更灵活的规范之治、更多样的制衡之治、更宽泛的自制之治、更具体的局部之治。公私协力组织具备特殊的法的价值结构,价值原则多元化更为明显,更加突出治理参与各方的价值主体地位。实行依法治理、内部自治、利益均衡、诚实信用、正当性等基本法治原则。公私协力组织内部治理作为一种新理论,通过借鉴和运用传统行政法的理论视角,构建相对完善的基础理论体系。主要包括内部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主体、内部行政职权、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程序、内部行政责任等方面。公私协力组织内部治理具体制度包括职能配置、机构建置、人财物管理等方面。职能配置权是分配公私协力组织承接的外部行政权力的权力,需要明确可以和不可以对私法组织配置公共行政权力的具体情形,具体赋权方式为授权与契约,可采取要式和非要式并存,在职能获取、配置、调整和收回等环节都体现出法治要求、受法的控制。机构建置权是职能配置权延伸出的具体权力,其行使结果形成了“公带私”模式、“私带公”模式、社会公益模式、独立机构模式、临时机构模式等机构建置形态,机构存在形式和机构关系都受到法治调整。公私协力组织的人财物治理需要实现法治并轨,编制员额适应私法组织内部治理要求适度“软化”;公职关系主体进一步向私法机构延伸,在公职关系形成发展条件上实行相对严格的准入制度和相对稳定的职位保障制度,公职权利和义务更加灵活。在财物归属支配和财产清算分割上实行有限度的法治控制。公私协力组织内部救济机制更加多元,其内部救济是倾向性选项,主要有管制型、协调型、科层型、民意型、准司法型等模式。司法救济需要走出内部救济受限的误区,拓宽司法救济渠道,整合宪法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特殊诉讼等救济渠道,形成更为广泛深入的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