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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6年公安部制定社区警务战略以来,我国社区警务制度得到不断创新和发展,在吸取欧美等发达国家社区警务的先进理念以及结合我国实际警务工作基础上,社区警务的开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社区警务的运行显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警务工作的开展,其中在调解矛盾纠纷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开展社区警务工作中,大量新型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成为社区警务工作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首要问题。但是社区警务的纠纷解决机制未及时建立和完善,调解的主体不明、职责不清,政府机关、社团组织、社区民众未参与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公安机关成为调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参与者,导致公安机关承担了大量非警务工作,远远超出公安机关职能范围及承受范围。因此为解决社区警务调解问题,本文试从以下几个部分分析社区警务调解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以期解决社区警务在我国面临的可持续发展困境。第一部分介绍了社区警务调解制度。从社区警务的概念、社区警务的理论依据及运行机制、我国社区警务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等方面入手,指出社区警务调解制度建设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社区警务中调解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我国社区警务调解制度及机制建设的延迟性和滞后性、社区警务调解的主体不明、职责不清、社区警务中公安机关调解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足、政府、社区民众、社团组织等参与社区警务调解的力度不够、社区警务中调解主体的能力不足、社区警务调解的效力不足等问题。第三部分介绍了外国社区警务及调解制度的立法情况以及对我国的借鉴。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法国、德国等国家的社区警务以及调解制度的发展模式及立法情况。第四部分提出了解决我国社区警务调解问题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加强社区警务调解制度及机制建设、明确社区警务调解主体及职责、规范社区警务公安机关调解的适用范围及程序、利用契约精神提高各主体参与社区警务调解的积极性、增强社区警务调解主体的能力、改进社区警务调解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