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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在当前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对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都离不开法治在其中的作用。法治是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缺少的重要机制和重要目标之一。而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没有健全的法制难以实现法治。在推进中国法治的进程中,在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培育公民法律意识、探寻法治本土资源的同时,对公民社会的构建更不可或缺。而社区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础,关注社区的依法治理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逻辑起点,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说,社区法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民主法治的进程。本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社会法学的角度对我国城市社区法制建设的历史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提出建设依法有序自治的和谐社区。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城市社区的概念及其界定。在本部分,在考查了“社区”的语源及其发展过程后,针对我国当前城市结构的特点以及科学治理的需要,对城市社区的概念予以界定,指出城市社区应当是一个脱离了“单位”控制和政府直接管理,并以居住区域划分、由居民构成的社会共同体。第二部分论述了社区治理理论的兴起、发展及法制建设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的意义。西方城市社区治理理论深受洛克、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影响,洛克式“市民社会外于国家”的主张对社区完全自治模式的生成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而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又为政府权力介入社区管理提供了依据。而当代各国社区治理的实践大多走了中间道路,社区自治为主、政府有限指导。但不管何种治理模式,社区的治理有赖于国家制定法的保障。社区的自治只能是法制状态下的自治,法制环境中的自治。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面临着对旧管理体制的否定,在建构市民社会的过程中,更缺少不了法制的保驾护航。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法制实践及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历经五十余年的实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模式,即基层政府领导下的居民自治模式,然而,由于城市社区一直以“单位”划分,政府权力直接授予了“单位”,社区事务实际上是单位管理,居民的自治流于形式。随着建设法治国家的提出,管理层已经关注市民社会的培育,城市社区处于由政府管理向居民自治的过渡时期,传统的治理模式已经给新社区建设留下了诸多问题,如行政权力滥用,居民对新成立的社区组织缺乏认同感,自治权利虚设,居民参与不充分,参与机制不完善,以及因相关法律制度滞后,不能有效地规范社区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等,严重制约了社区自治的进程。第四部分论述了和谐城市社区法制建设的初步设想。这部分是本论文的重点内容。在该部分,分别阐述了城市社区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立足点及立法原则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完善的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治安制度等。核心是根据新型治理结构的设想,即确立居民的自治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在社区内设立社区居民大会作为自治组织,行使社区自治权。而相关的法制建设问题则包括:完善与社区治理有关的立法,制定和修改有关社区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社区法律服务机制以及社区治理的安全保障体系等与城市社区治理相关的法律体制。从而使我国城市社区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而为创建有序、自治的和谐法治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