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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表决,最终以140票通过,此次《中化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亮点是增加了案外受害人的救济程序、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时限等。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其最重要的意义是提高了举证时限制度的位阶,这一制度在基本法中取得了他应有的地位;并且规定了强制的证据交换制度,使得举证时限制度的配套制度更加完善;加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举证时限制度更加柔性,改善了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过于严格的状况。但是,在看到新民事诉讼法对举证时限制度完善的同时,也发现了其规定的种种弊端,亟需完善。本文在阐述了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和意义的基础上,指出了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继而通过对域外典型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以及对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举证时限制度仍然存在的不足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具体建议,完善建议具体包括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增强举证时限制度的可操作性,限制法官在举证时限上的过大裁量权,设立与举证时限制度相应的配套制度三个大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