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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人在其物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预防侵害的发生。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物权请求权作为依附于物权行使的保障型权利,不是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提起的,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必须有提起的理由,即物权人的物权受到了现实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妨害;必须有提起的基础,即物权的存在;可以提起物权请求权的主体应是物权人;物权请求权行使的对象应是相对人,一般是妨害物权的人,也可能是未来的妨害物权人。根据物权请求权行使方式不同,划分为以非诉讼方式请求和以诉讼方式请求。以非诉讼方式行使物权请求权包括物权人的自助行为、物权人与妨害人之间调解行为、物权人与妨害人之间和解行为、物权人申请仲裁的行为等等。以诉讼方式行使物权请求权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要求国家强制力保护其物权行使,即通过诉讼判决的形式使得侵害人履行特定义务,为特定行为,属于通过国家公权力进行强制保护。 纵观其历史发展,物权请求权制度的痕迹最早可以在罗马法中找到,在法国法中其内容和形式得到很大发展,德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的概念最终确立;从形式上看,出现初始只有在法律条文中偶现零散的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而后才慢慢发展到有物权法中独立区别于其他的整体规定;从内容上看,物权请求权最初的保护范围较为狭窄,只是对所有权和部分他物权的保护,逐步发展将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所有物权囊括进来。物权请求权的适用类型包含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恢复原状请求权属于债权,且确认物权请求权同样不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权利适用类型。物权法上对于物权请求权的规范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国物权法并没有直接采纳“物权请求权”的概念,而是用物权保护这一含义代替。以物权保护代替“物权请求权”的立法规定存在着弊端。根据物权请求权的特点,应当在其他物权的章节中针对各自不同物权类型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进行单独规定。在与物权请求权相关联的几个重点问题如善意取得、物权公示、取得实效等,在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中都做了回避,对司法实践造成很多的困扰。物权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以其独特的特征和属性,已经决定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相悖。但是,物权请求权上可以设定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时效制度与物权请求权的设立目的和运行机制相吻合,对物权请求权进行取得时效的限制,那么可以避免事实与法律的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