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电子数据这一法定证据种类,但是长期以来电子数据在收集和审查判断等方面的争议并不能因此而消失,在立法、学理和司法实务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进一步研究电子数据十分必要与重要。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共分为三大部分,共计3万余字。 第一部分对电子数据独立法律地位进行论述,以我国当前法律所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为出发点,来比较分析现有的关于电子数据法律地位的学说,同时论述了给予电子数据独立证据地位的合理性。 第二部分对电子数据的收集进行论述。对电子数据收集的相关理论作了阐述,主要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原则、收集技术和法律手段以及适格的收集主体进行了介绍。笔者认为,电子数据的收集原则主要包括及时迅速原则、合法性原则、全面无损原则以及专家辅助原则;在收集电子数据的时候不仅需要技术手段,也需要法律手段;同时,收集电子数据的主体应当合法,不能由不适格主体进行证据收集活动。 第三部分主要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进行阐述。对电子数据收集和审查判断规则之间的联系进行了简单介绍,认为二者是紧密联系的;同时对其他一些国家关于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的相关规定作了介绍,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借鉴了这些国家立法的合理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