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体制下环境标志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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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制在促进国际贸易快速增长的基础上推动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全球环境压力。20世纪90年代,贸易与环境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广泛的关注,特别是WTO的重视。2001年的多哈回合谈判中,WTO成员方通过了《多哈部长宣言》,将贸易与环境议题纳入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议程。同时,《多哈部长宣言》还要求CTE在全面推进其授权范围内各项工作的同时,要特别关注环境措施对发展中成员市场准入条件的影响和环境标志要求等问题。而环境标志作为贸易与环境问题的结点之一,亦引发了贸易界、环境界和法律界的颇多关注与争论。本文主要结合多边贸易体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从GATT1994.TBT协议和SPS协议入手,对环境标志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地位及适用条件等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并予以澄清,最后就我国环境标志制度与多边贸易体制的适应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建议。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环境标志的概念和分类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从社会背景、时代背景和经济背景三方面阐述了环境标志的产生背景,并对自由贸易产生了深远影响。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多边贸易体制开始了对环境标志与自由贸易问题的关注。多边贸易体制对环境标志的规范,主要是从GATT1994和WTO相关协议进行的。第二部分是GATT1994中的环境标志问题。主要是在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和一般例外条款中规定的。笔者试结合1991年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案、1987年日本酒类税案、1992年美国酒精和麦芽饮料措施案、1988年欧共体诉日本半导体案、奥地利热带木材案和1995年委内瑞拉诉美国精炼石油案等案件阐述GATT1994中环境标志的适用问题。第三部分主要从TBT协议和SPS协议两方面探讨对环境标志的规范问题。其中TBT协议第二条对强制性环境标志问题进行规范,而涉及自愿性环境标志的问题则是通过《良好行为守则》规范。SPS协议主要是涉及与食品相关的环境标志问题的规范,其中的关键就是“谨慎原则”、“风险评估”和“科学依据”等问题的界定。但从管辖范围来说,对环境标志问题的规范主要还是通过SPS协议进行的。第四部分是多边贸易体制下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完善。在澄清了环境标志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适用性问题后,我国作为WTO成员,应顺应多边贸易体制的要求规范和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本部分在阐明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发展和特点后,分析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缺失之处。对于缺失之处,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提出顺应多边贸易体制要求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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