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企业披露的信息质量,2017年5月16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从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中执行。最早将“持有待售”的概念纳入企业会计准则中是在2006年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在该文件中规定了将固定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后的会计处理原则。此后陆续在2007年、2008年、2014年及2017年对“持有待售”相关准则进行修订、完善,使之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从修订条款的内容中可以看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计量要求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再加上2014年修订的准则将持有待售资产作为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列入资产负债表中有利于对持有待售资产的相关研究。通过分析持有待售资产相关的准则,本文认为与持有待售相关的准则规定在盈余管理方面留有隐患,给准则执行者创造了利润操纵的条件。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可以通过提供的财务报告传递给外部信息使用者,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对于信息的外部使用者来说至关重要,财务报告的外部使用者一般通过是否进行投资及债务成本的高低来反映对财务报告披露出的会计信息质量的信心。因此,本文将讨论持有待售资产对债务融资成本产生的影响,并探讨盈余管理作为持有待售资产影响债务融资成本的中介变量这一作用机制。本文的主要内容:开始先介绍了文章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以及创新点;其次归纳了与本文相关的现有研究成果,并对主要变量进行了解释;接着在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研究假设;然后进行回归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越多,企业的债务融资成本会越高;(2)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越多,基于应计利润的盈余管理越高;(3)基于应计利润的盈余管理越高,债务的融资成本越高;(4)盈余管理是持有待售资产影响债务融资成本的中介变量。为了更深入地研究与持有待售资产相关的准则的执行情况以及为“持有待售”相关准则提出修改建议,文章根据地区市场化发展进程和企业的产权性质进行分组,进一步分析了持有待售资产与债务融资成本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在低市场化进程地区的企业和民营企业中,持有待售资产与企业债务融资成本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在高市场化进程地区的企业和国有企业中,持有待售资产与企业债务融资成本间并不存在相关关系。结合本文的研究结论,提出以下政策提议:第一,会计准则制定者应该对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效果保持关注,进而制定更加完善的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可以通过加强审计监管力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法律刚性来提高我国会计准则的执行环境。第三,企业管理者应该全面理解并正确运用会计准则,从而优化企业行为。第四,外部信息使用者应该重视会计准则可能给企业行为带来的影响,进而实现会计准则与信息使用者的互利共进,作出最优决策。本文的创新点包括:(1)目前学者对会计准则的研究主要是以会计准则整体为研究对象,特别是以2006年、2014年会计准则发生较大变革时期为背景进行研究,但是忽略了对某一具体会计准则的研究。本文的创新之处可能是对某一具体的会计准则进行研究。文章从持有待售资产的确认和后续计量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持有待售”相关准则的应用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产生的影响。(2)已有文献对持有待售资产的研究仅限于对持有待售资产相关的会计准则的解读,还没有将持有待售资产与实证研究相结合来验证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中产生的效应。本文利用会计理论知识,结合持有待售资产确认、计量和列报的相关规定来分析持有待售资产的列报对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并厘清其中的作用机制,丰富了对持有待售资产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同时对完善企业会计准则提出了政策建议。